咸宁市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规范投资运作,加快构建“5+4”现代化工业体系,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咸宁市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主导设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统筹咸安区、咸宁高新区及社会资本共同参与,采取投资入股、阶段性参股、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市直、咸安区、咸宁高新区工业技改项目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其宗旨在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有效引导企业加大工业技改力度。
第二章 基金规模和投资方向
第四条 市、区探索通过“拨改投”“拨改贴”方式,每年统筹工业高质量发展基金不低于3500万元(首年3500万元,后续按基金运作绩效及财政资金统筹情况动态调整)。其中,市本级1000万元、咸安区1200万元、咸宁高新区1300万元,按照3000万元用于“拨改投”、500万元用于“拨改贴”统筹使用。
第五条 基金围绕构建“5+4”现代化工业体系,聚焦产业集群化发展和产业链研发生产、技术改造、数字化转型等环节,“拨改投”重点支持有发展潜力、有创新能力、经营效益好的链主企业;“拨改贴”普惠支持有技改融资需求的工业企业。
第六条
申请基金支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直、咸安区、咸宁高新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并属于“5+4”现代化工业体系范围。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及到期未清偿债务,未列入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科研、财务、法务等制度健全。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各类支持方式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拨改投”项目。生产性设备和研发检测类设备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且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库;主业突出、具有可持续盈利能力和较高的成长性;经审计,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二)申报“拨改贴”项目。生产性设备和研发检测类设备投入不低于500万元,且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库;单笔申报贴息贷款额度不低于200万元。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遴选、审核和验收等工作;拟订基金投资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对相关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服务,确保项目有序建设、健康发展。
第八条 市财政局具体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基金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组织绩效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效果、规范化运作管理情况进行财务检查、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高投集团(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设立、管理基金管理账户,履行投资决策、持股管理、风险防控等职责,制定基金共管账户、股权投资等方面的操作细则,每年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报告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条 咸安区、咸宁高新区负责本级政府应承担资金的预算编制、筹集与拨付工作,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基金项目申报,对辖区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
第四章 基金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 “拨改投”项目:
每年从基金中拨入不低于3000万元到市高投集团基金管理账户,专项支持市直、咸安区、咸宁高新区工业技改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不高于1000万元,被投企业技改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拟支持金额的9倍。优先支持能够带动市域内上下游企业共同技改或引入产业链补链新建项目的企业。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征集与评审。市经信局发布“拨改投”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程序、申报条件、投资方式、申报资料和相关申报要求等,组织开展项目征集工作;对征集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初选项目进行咨询论证、评审,筛选出拟投资项目。
(二)项目确定。市经信局将拟投资项目名单交由市高投集团开展项目尽职调查、投资谈判等工作;市高投集团形成项目投资方案草案、尽调报告和股权投资协议草案等,交由市经信局研究;市经信局商市财政局形成项目投资方案送审稿,提请市政府审定。
(三)资金拨付。依据市政府批复的项目投资方案,市高投集团与被投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并按程序拨付资金,被投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股权变更或质押等法律程序。
(四)资金使用。项目承担企业要规范使用“拨改投”资金,将“拨改投”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每半年结束后1月内向咸宁高新投资集团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拨改投”项目进展情况。市高投集团按要求做好项目管理,跟进被投企业履约情况,每半年向市经信局报告项目进展状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五)股权退出。“拨改投”项目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在达到约定年限后或实现预期目标时,市经信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项目验收,对验收合格且达成预期目标的被投资企业,由市经信局商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拟奖励名单,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基金股权退出并以补助的形式奖励给企业;验收未合格的被投资企业,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依法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基金股权退出。
(六)投资损益管理。股权退出后收回的本金,由市高投集团进行滚动投资,专用账户产生的利息收益、投资收益归市高投集团所有,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投资以扶持优质工业企业发展为目的,市高投集团投资年化收益率遵循相关合理规定。在投资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程序合法、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前提下,投资发生的损失和资金退回、股权退出过程中发生的诉讼、仲裁、参与破产重整或者清算等费用,从共管账户资金中列支,并由市财政局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请核销。
第十二条 “拨改贴”项目:
每年从基金中安排500万元作为技改贷贴息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实际贷款利率超出当期LPR利率的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最高不超过100BP。单笔技改贷年度贴息金额上限为3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程序如下:
(一)贷款申报。由市经信局指导符合技改贷贴息条件的企业通过“咸金通”平台报送融资需求,初审后纳入市级技改贷项目库;市经信局每季度向市人行反馈市级技改贷项目库清单,由市人行线下组织合作银行对接。
(二)银行合作。市高投集团公开招标合作银行,并要求合作银行负责全流程管理(指导主体通过“咸金通”平台进行贷款申请,及时做好受理审核、数据归集、贷后跟踪、风险预警等工作),适时开发支持工业企业技改贷的产品。
(三)银企对接。各合作银行应当及时对接“咸金通”平台、市人行反馈的市级技改贷项目库,及时做好贷款审核、数据补充、尽职调查等工作。
(四)贷款发放。企业按照要求向经办合作银行提交贷款申请资料,经办合作银行及时审批贷款、发放贷款,做好“咸金通”平台的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五)贴息兑现。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高投集团按照确定的贴息标准通过“免申即享”流程每年3月份兑现上年度技改贷贴息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不以项目损益作为考核或责任认定依据。项目投资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损失时,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程序合法、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免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高投集团、被投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股权投资协议、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骗取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处于股权投资存续期内的项目不受有效期影响,按照股权投资协议正常运行直到退出清算。
来源:咸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