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本周恰逢“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法、最高检接连发布多例惩治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清晰传达出我国司法机关对家暴的零容忍以及保护受害者的坚定立场。
在典型案例中,有两个指引引发关注:其一,在虐待罪的适用中,突破婚姻关系的形式限制,将具有稳定共同生活的婚前同居恋人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其二,家庭暴力不局限于肢体暴力,持续凌辱、贬损他人人格或者使用自残行为使对方产生紧张恐惧情绪的,也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
本文拟围绕这两项指引展开初步探讨,回应实践中可能存在的相关疑问,进而解读其在反家暴实践中的现实价值与导向意义。

为什么反家暴不能局限于婚姻关系?
最高检在虐待罪的典型案例中论述,“虐待罪的主体要件为家庭成员,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不具有婚姻关系,但双方处于较稳定的婚前同居状态、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形成事实上家庭成员关系的,同样具有典型家庭成员间的亲密性、稳定性、扶持性等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应依法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
在最高检公布的马某某虐待案和最高法公布的牟某某虐待案中,都出现了几乎一致的情节,如牟案中 “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二人在北京市某学生公寓以及牟某的家中、陈某的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牟某、陈某先后到广东及山东与对方家长见面”,以及马案中“自2022年1月至12月间,二人租房共同生活,并与对方家长见面、参加对方家庭聚会,有结婚意愿”,这充分论证明确了:何种婚前同居关系可被认定为反家暴保护范畴内的 “家庭成员关系”,以及虐待罪的规制范围如何涵摄此类关系与场景。
因此,两高在典型案例将家暴主体扩展至婚前,回应了当代社会婚恋观念变化,让法律保护更贴合社会生活实际,这值得肯定。但为何此前很长时间内,婚前亲密关系中的暴力无法以虐待罪立案呢?这就要涉及不同部门法对于“家庭成员”的理解了。

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被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时,在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禁止对女性的家庭暴力,并通过人身保护令将保护扩展到恋爱阶段甚至离婚后的妇女权益保护。
这两部法律都拓宽了反家暴保护的身份覆盖范围,凸显了非婚亲密关系中的暴力问题。但这两部法律提供的保护,显然无法代替刑法的保护功能。如果刑法的虐待罪保护范围只局限于结婚证,就限缩了国家对妇女的保护范围,反而不利于保护婚姻家庭。
实际上,2015年两高两部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开篇即阐明“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这一态度实际上已经将反家暴犯罪的范围扩展至婚姻家庭之外。但司法实践中如果缺乏具体案例或司法解释指引的话,非婚关系的虐待罪、遗弃罪仍然很难被立案追究。
因此,近期两高的典型案例,搭建起了刑法与反家庭暴力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落地实施的司法桥梁,在同居精神虐待等情形的认定中,实现两法在违法犯罪场景中的顺利衔接。

与民法典的“家庭成员”是否构成冲突?
对两高的解释,有人认为,这是否挑战了民事法律秩序?以后在民法领域里,同居关系是不是也可以分财产了?实际上,这混淆了不同的法律秩序。
两高典型案例的目的,是让法律保护更加全面,既非否定民事上的法定亲属关系,也非重新定义家庭成员,而是明确了反家暴的底线:即便没有结婚证、没有血缘关系,只要形成了实质的共同生活关系,就不能肆意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这恰恰是法律进步的体现,也是对每个个体的终极保护。
具体到我国民法典,对“家庭成员”的界定只包括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严格按照这一定义,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涵摄的对象确实更宽。但需要厘清的是,民法典的界定是为了调整亲属关系和财产关系,明确监护、继承、共同财产等权利义务,要避免范围过大导致的责任模糊。与此同时,民法典的这一界定,并没有产生对家暴受害者保护不足和保护不平等的问题。
究其根源,民法通过侵权责任法和婚姻家庭法两个角度对妇女权利提供保护,不能在家庭里解决的问题,可以依靠侵权责任解决。
而刑法如果将狭义的民法典的“家庭成员”适用于虐待罪,就在客观结果上限定了虐待罪的保护范围,反倒造成家庭内保护、家庭外不保护的不利于受害人的困境。家庭生活具有紧密、封闭和长期等特点,家庭虐待和家庭暴力也呈现出类似特征。从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保护的法益来看,目的是反家暴,保护弱势群体的人身权利,这是一种底线保障。因为家暴的核心危害是亲密关系中的人身控制与伤害,与是否领取结婚证无关。

说到结婚证,它更是一种法律确认。法律上的结婚为两性结合提供稳定的法律框架,保障家庭存续、财产传承、子女抚养等社会功能,婚姻涵盖的权利与义务远超出反家暴范畴,比如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继承权、配偶扶养权等,这些核心权利同居关系均无法享有。
因此,有人评论说“既然婚前也叫家庭成员,还不如不结婚”,这就严重地曲解了两高的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初衷,绝非否定婚姻的法律价值,而是为了填补婚前同居中的反家暴保护空白。

精神暴力也是暴力
典型案例多次提到情感暴力。情感暴力的可怕之处,在于其日常性与隐蔽性。它不像肢体暴力那样留下明显的伤痕,却能在潜移默化中摧毁女性的自我认同。
PUA经典电影《煤气灯下》,讲述了丈夫通过心理操控让妻子怀疑自己的理智,从而控制她的财产的过程。在电影里,丈夫故意制造各种现象,比如调暗煤气灯,然后否认变化,让妻子以为自己出现幻觉;藏起她的物品,并指责她健忘;禁止她与外界接触,甚至让仆人也参与否定她的感知。妻子逐渐变得神经质,几乎相信自己精神失常。这部电影诞生了心理学上著名的专有名词“煤气灯效应”。

这种精神折磨的软暴力,在牟某某虐待案和马某某虐待案中触目惊心地呈现出来。这种精神控制是怎么来的呢?在一对一的关系里,控制者会对特定的对象实行贬低、挖苦,甚至是侮辱。从一开始不断试探对方的底线,从不停的否定逐渐发展到辱骂、殴打、侵犯隐私,比如翻看手机,不能隐瞒任何行程和计划,必须听自己使唤,同时适时用小礼物做奖励。而关系中的被控制者虽然感觉不舒服,却怪自己:会不会是因为我没有体谅对方?是不是我的问题?这种善意如果被对方利用,就会承受日复一日的精神折磨。
马某某案和牟某某案中的受害人,不是不痛苦,不是没有挣扎,但最后也走向了彻底绝望。牟某某的女友陈某把自己的死称为向施暴者的“谢罪”——“是我对不起你”。马案中,马某某以出轨、分手相威胁,要求苗某不要出差、删除其他异性微信、及时向其报备等,限制苗某个人发展和人际交往,对苗某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且长时间、持续性对苗某进行辱骂、无端指责、肆意污蔑。最后在那个绝望的晚上,“马某某与朋友在酒吧喝酒时,因对苗某与同学在外聚会不满,通过微信长时间辱骂、贬损、指责苗某,致使苗某精神崩溃,于12月11日凌晨吞食药物自杀。”写到这里,不寒而栗。
在精神控制之下,受害者处于一种丧失判断力的状态,这就是精神控制的力量和残害后果。家庭和亲密关系本应是安全的港湾,但在有毒的关系里变成了无法逃离的地狱。
除此之外,最高法的典型案例还指出,施暴人以自伤、自残等方式相威胁,虽未直接对受暴人实施身体暴力,但同样是暴力行为,会让受暴人产生暴力将加诸自身的恐惧,最终达到迫使受暴人屈服、继续维持亲密关系等控制受暴人的目的。该认定为受害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追究法律责任提供明确依据。

家暴零容忍
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世界各国都对家庭内的暴力持回避态度。直到1979年联合国才第一次发布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我国在2001年4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先后修订和出台,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
家暴的核心特征就是高度的隐蔽性与控制性,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情感纠葛、经济依赖和权力控制,受害者往往难以脱离这种纠缠性关系。而且,家暴几乎不会一次即止,而是反复循环,陷入无尽循环往复。它未必会变成恶性的刑事案件,但其中的绝望无人可诉。

每年都有许许多多的家暴行为发生在一道道虚掩的家门之后,这种暴力不同于其他犯罪,大多数时候它是被遮盖的,甚至连最亲密的家人朋友也无从得知。家暴的特征,要求法律必须提供持续性的保护机制,也要求社会必须解决暴力的土壤。
两高的典型案例就是一次这样的探索,这样的“涌现”是由一个个瞬间组成的,这些瞬间散布在数月、数年甚至数十年间。没有人能够保证我们当下所做的事情将会重绘我们的图景,重塑我们的未来,建立更为平等的两性关系,但我们的后代终究会感受到这些真切的保护和实际的改变。
“法治理想国”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陈碧、赵宏、李红勃、罗翔共同发起,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栏目。
主编|萧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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