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三(12月3日),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发布一则“关于无主财物处理的公告”称:
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在侦办一起敲诈勒索案和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过程中,从犯罪嫌疑人曾某家中及租住房内搜查出部分涉案物品,并在该涉案物品中发现虚拟货币钱包,钱包内共有USDT约190万枚。
上述物品目前原主不明,现予公告,请上述物品所有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持合法证明材料、身份证等到该局认领。
本公告自发布期限届满后,仍无人认领或无法提供合法依据的,该局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将上述涉案物品及孳息上缴国库。
据公安机关公开信息显示,USDT,中文名为泰达币,简称“U币”,跟比特币、以太币一样是加密虚拟货币的一种,U币汇率与美元汇率近乎1:1,价值稳定且全世界流通,逐渐成为投资理财界的新“宠儿”,却也因其交易具有匿名性和便捷性,成为了诈骗分子的洗钱媒介。
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文件显示,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属于非法金融业务,以及境外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境内提供服务,均一律禁止。
2023年9月1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刊登了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王中义、杨聪惠的文章《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认定及涉案财产处置问题》。其中写道:
“我国目前出于保障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地位、打击违法犯罪等考虑,尚未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及货币功能,但其交换价值因存在境外市场的法定认可和合法流通而客观存在,无法摒除。
“从民事审判实践来看,仅“厌恶”交易行为,并不否认虚拟货币的合法财产属性。”
2025年6月18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赵靓的文章《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挑战、创新与司法担当》。其中写道:
“虚拟货币具有相应的财产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已基本形成共识。经检索,民事领域判例普遍认为虚拟货币在占有上具有排他性、可控性与流通性等特点,与虚拟商品类似,承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
“部分判例认为,虽然我国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持严格限制和禁止态度,但并未否定其财产属性,虚拟货币本身具有价值性,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
“对需要退赔被害人损失或予以没收的,为平衡处置涉案虚拟货币需求与内地监管政策,可以探索在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备案、监管下,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合法的司法管辖区,如香港,通过合规持牌交易平台,将虚拟货币按照市场价格兑换为法定货币,在境外变现后,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活动中开立外汇账户及办理外汇收支有关问题的函》的规定办理。
“对被用于犯罪且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虚拟货币,如隐私币,可发送至‘黑洞地址’,予以销毁,永久退出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