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6月1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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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华夏鼎隆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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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25年6月16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3.1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2投资者通过任一销售机构按基金交易代码提交的分红方式变更申请,只对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指定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有效,并不改变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其他交易账户或其他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希望变更该销售机构其他交易账户或其他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需分别按基金交易代码通过各销售机构交易账户逐一提交变更分红方式的业务申请。
3.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查询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变更分红方式的,请于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到销售网点或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办理变更手续。本次分红方式将以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4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华夏鼎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6月1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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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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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25年6月13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3.1本基金目前处于封闭运作期,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3.2投资者通过任一销售机构按基金交易代码提交的分红方式变更申请,只对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指定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有效,并不改变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其他交易账户或其他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希望变更该销售机构其他交易账户或其他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需分别按基金交易代码通过各销售机构交易账户逐一提交变更分红方式的业务申请。
3.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查询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变更分红方式的,请于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到销售网点或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办理变更手续。本次分红方式将以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4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替代相关内容并修订
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根据相关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定期调整情况,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旗下10只ETF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涉及申购赎回现金替代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补充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后基金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投资风险揭示,上述修订内容自2025年6月16日起生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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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募说明书(更新)修订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中“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现金替代相关内容”的修订
1、对于上交所ETF
(1)将“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股票”修订为“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非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股票”。
(2)将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中实时申报的原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深交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交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修订为“基金管理人在相关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交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相关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3)修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中特例情况的条件,即将“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修订为“若自T日起,相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
2、对于深交所ETF
(1)将“沪市成份证券”或“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修订为“非深市成份证券”或“非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修订后原沪市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的内容适用于非深市成份证券。相应的,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非深市成份证券,其替代金额计算公式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如果该证券上市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该证券上市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2)将“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中实时申报的原则由“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修订为“基金管理人在相关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相关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3)修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中特例情况的条件,即将“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修订为“若自T日起,相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
(二)对“风险揭示”章节的修订
1、增加北交所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北交所股票,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①流动性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门槛较高,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其他板块,且机构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北交所股票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正常成交的风险。如果北交所成分券采用代理买卖,则可能因为流动性问题加大代理买卖风险,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进行处理,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
②转板风险
基金所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在满足证券法和证监会规定的基本上市条件和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具体上市条件可申请转板上市。交易所需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无论上市公司是否转板成功,均可能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③投资集中风险
因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大部分为新兴产业公司,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④经营风险
因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大部分为新兴产业公司,其商业模式和盈利能力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可能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⑤退市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后续经营期间如果触及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交易所等规定的退市情形,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⑥股价波动风险
北交所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区间相对较大,存在北交所股票价格波幅较大而导致基金亏损的风险。”
2、对于深交所ETF,将“沪市成份证券申赎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中“沪市”修订为“非深市”。
(三)将深交所ETF“重要提示”章节中标的指数组合证券的上市交易所由“深圳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为“深圳及非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基金申赎模式由“采用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的申赎模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修订为“采用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非深市股票现金替代’的申赎模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同时将“沪市成份证券申赎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修订为“非深市成份证券申赎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如涉及)
三、重要提示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修订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自2025年6月16日起,上述招募说明书(更新)修订内容生效,届时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上述基金修订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及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本公告仅对本次因调整申购赎回现金替代内容修订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仔细阅读上述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及其更新。
投资者如有疑问,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有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杭州和达高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6月11日
一、公募REITs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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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本次收益分配方案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应当将90%以上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基础设施基金的收益分配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1次。本次拟分配金额为人民币13,440,000.00元,占截止本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金额的99.9563%。
截止基准日公募REITs按照本次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与实际分配金额间可能存在尾差,具体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则为准。
二、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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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的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现金红利款将于2025年6月17日自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分派期间(2025年6月11日至2025年6月13日)暂停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本基金于本收益分配公告披露当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3号一一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本基金于本收益分配公告披露当日上午开市起暂停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业务一小时,于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起恢复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业务。
(3)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是在合并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基金管理人计算年度可供分配金额过程中,应当先将合并净利润调整为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项目公司偿债能力、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后确定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如下:
基础设施基金发行份额募集的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所支付的现金净额,包括收购基础设施项目所支付的对价抵减收购日取得的项目公司货币资金;期初现金余额;金融资产相关调整;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当期资本性支出;当期支付的利息及所得税费用;偿还借款支付的本金以及对未来合理的相关支出预留,包括重大资本性支出、预留不可预见费用、期末负债。
经过上述项目调整后,本基金自2025年1月1日至本次收益分配基准日(2025年3月31日)可供分配金额为13,446,933.33元。
本基金截止本次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金额,包含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的可供分配金额以及前期实际分配的尾差金额。
(4)权益登记日当天买入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卖出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四、相关机构联系方式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咨询、了解本次分红相关事宜。
五、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参与本基金相关业务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熟悉基础设施基金相关规则,自主判断基金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风险揭示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