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8月24日讯(记者 马永亮)为进一步优化专项债券“借、用、管、还”全生命周期管理,近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专项债券管理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25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实施细则》共44条,对项目储备与申报、限额分配与预决算、发行管理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实施细则》所称专项债券是指由省政府发行、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地方政府债券。省人民政府为全省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确需使用专项债券的,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发行并逐级转贷。发行专项债券举借的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专项债券应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专项债券项目及资金实行分级管理,谁使用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