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创始人
2025-08-27 07: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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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华安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25年8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95号)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指数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6、本基金自2025年9月1日起至2025年9月5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5年9月1日起至2025年9月5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5年9月1日起至2025年9月5日。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8、投资者可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9、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发售代理机构详见以下“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部分,各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0、投资者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

11、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规定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认购费用/佣金。本基金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比率不超过认购份额的0.80%。

12、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3、网上现金认购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一经申报,认购资金即被冻结。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4、销售网点(指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15、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都属场内份额。

16、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2025年8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的《华安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2025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华安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7、各发售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网下现金发售机构外,如增加其他网下现金发售机构,将及时在本公司网站公示。

18、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19、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20亿元(不含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具体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本公告“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部分内容。

20、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并予以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未登记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基金份额只能进行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者需进行上述份额的赎回交易,须先转托管到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1、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汇率风险和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内容。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如投资存托凭证的,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代投资者买入或卖出小于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的被替代证券,实际买入被替代证券的价格可能处于规定时间内较高的位置或处于最高价格,实际卖出被替代证券的价格可能处于规定时间内较低的位置或处于最低价格,基金管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或不卖出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或卖出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买入或不卖出被替代证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技术系统无法实现、申购赎回轧差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买入或卖出的其他情形。

按照目前的证券代理买卖规则,正常情况下,对于T日确认成功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正常情况下将在T日代理进行相关证券买卖,而对于T日未买入或未卖出的部分证券,基金管理人将按该证券T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目前折算汇率采用T日估值汇率,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所使用的折算汇率,并及时公告,被替代证券T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或结算金额,因此投资者需承受可能当天无法完成所有证券买卖、未完成买卖部分按收盘价结算、结算成本或结算金额不确定(含汇率波动、未完成买卖部分的折算汇率与港股通结算汇率发生偏离)等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指数调整等发生调整。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22、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华安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场内简称:港股通生物科技ETF

基金代码:159102

2、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6、募集目标

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为人民币20亿元(不含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本基金对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以下简称“现金认购”)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若本基金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则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若募集期内任一基金份额发售日(含募集首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20亿份(折合为金额20亿元人民币),则该日为本基金最后认购日(即募集期末日),本基金自募集期末日的次日起不再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募集期末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募集期末日的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现金认购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

(3)末日现金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公式中金额均不含募集期间利息和认购费用):

募集期末日有效现金认购申请确认比例=(20亿份-募集期末日之前有效现金认购申请份额)/募集期末日有效现金认购申请份额

募集期末日有效现金认购申请确认份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效现金认购申请份额×募集期末日有效现金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本基金登记机构按照募集期末日有效现金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对募集期末日每笔有效现金认购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处理,因对每笔认购明细处理的精度等原因,最终确认的本基金的现金认购有效认购份额(不含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可能会略微高于或低于20亿份。募集期末日投资者有效现金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达到20亿元的,本基金结束募集。

7、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8、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9、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0、销售机构和销售地点

(1)网下现金发售机构

详见本公告“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部分内容。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本公告“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部分内容。

(3)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将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1、募集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25年9月1日起至2025年9月5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5年9月1日起至2025年9月5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5年9月1日起至2025年9月5日。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2、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13、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4、基金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不高于0.80%,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0.8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认购费用和认购佣金的计算方法

1)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网上现金认购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80%=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80%)=1,008.00元

该投资者所得认购份额为:

总认购份额=1,000+1/1.00=1,001.00份

即投资者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需准备1,008.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元,则投资者实际可得到1,001.00份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期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均以基金份额申请。

2、发售代理机构的销售网点接受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投资者办理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

3、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不设上限,但受到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4、网上现金认购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一经申报,认购资金即被冻结。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投资者的开户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

四、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5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本公司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网上现金认购流程、需提交的文件等应遵循发售代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发售代理机构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如下:

(1)业务办理时间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5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周六、周日不营业),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① 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② 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③ 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一经申报,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六、清算与交割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办理过户登记。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huaan.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设立时间:1991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0]497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902730.2281万元整

联系电话:025-83388233

联系人:王金成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认购代理机构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网上现金认购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目前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民生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海通证券、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联系人:丁志勇

(五)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与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虞京京、欧梦溦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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