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9月29日消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2025年度主承销业务执业情况市场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对主承销商日常评价标准进行了优化完善。
本次完善日常评价机制的总体思路是:一是落实国家政策指示精神,重点强化主承销商对科技金融、普惠金融等领域的资源投入,赋能科技创新与民营经济;二是明确主承销商核心功能与执业框架,深化主承销商全业务链服务能力,促进市场转型发展。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企业、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对科技创新债券、民营企业债券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源对重点领域的服务与支持。
二是进一步完善主承销商的能力建设框架,构建“发行定价-市场化销售-存续期管理-承销做市联动-风险分担-研究创新”六位一体的执业能力框架,促进提升综合服务质效。
三是持续优化特色主承销商评价机制,对普惠、科创、绿色债券、结构化产品、熊猫债、衍生品业务方面表现突出的机构予以专项展示,引导主承销商差异化发展。
四是加强对合规展业的引导,提高自律处分等管理措施的警示力度,维护良性市场生态。
下一步,交易商协会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债券市场发展的决策部署,在人民银行领导下,扎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相关工作,秉承市场化理念,持续优化承销机构市场化评价机制,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2025年度主承销业务执业情况市场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主承销商:
为高质量建设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队伍,构建动态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协会公告〔2024〕16号发布,以下简称《市场评价规则》)等规定,现就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2025年度主承销业务执业情况市场评价(以下称“日常评价”)实施方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机制
(一)评价期。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
(二)评价对象。日常评价对象为评价期内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一般主承销类会员。主承销类会员开展主承销业务未满一年的须参加日常评价,但不评定分档结果。
(三)评价标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日常评价标准(2025年版)》(附件1)。
(四)分类评价。根据主承销商机构类型和业务范围,按照全国展业银行(含外资银行)、地方展业银行、证券公司分类评价。
(五)评价流程。交易商协会将于2026年初启动2025年度日常评价工作,主承销商根据相关要求报送日常评价材料,专业委员会审议形成评价结果,交易商协会将评价结果提交理事会审定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后,向市场发布。
二、日常评价结果运用
(一)结果分档
根据《市场评价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2025年度主承销商日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档和不合格档,具体如下:
合格档分为A、B、C、D四档,其中:全国展业银行(含外资银行)前30%为A档,后10%为C档,其余为B档;地方展业银行前20%为A档,后20%为C档,其余为B档;证券公司前30%为A档,后20%为C档,其余为B档。
地方展业银行、证券公司类主承销商业务能力较弱、展业不积极的,划为D档。具体考察以下三方面:一是业务能力较弱,剔除余额包销后的主承销金额和主承销发行人家数同时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场后10%分位数 [注1];二是业务合规性较差,受到警告及以上的自律处分;三是存在其他交易商协会认为应当划为D档的情形。
不合格档的情形包括:一是未按要求报送日常评价材料;二是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违法违规受到交易商协会重大自律处分;三是其他业务涉及《市场评价规则》第二十二条相关情形被交易商协会暂停主承销业务资格;四是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其他交易商协会认为应当纳入的。
(二)退出机制
根据《市场评价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在每一评价期内,主承销类会员未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期满后调整为承销类会员。连续两年日常评价结果为D档或不合格档的主承销类会员,调整为专项主承销类会员或承销类会员。
三、特色主承销商专项展示
为进一步引导主承销商差异化发展,鼓励在重点领域发挥专长,交易商协会将对六类特色主承销商专项展示,包括:普惠业务特色主承、科创业务特色主承、绿债业务特色主承、结构化业务特色主承、熊猫债业务特色主承、衍生品业务特色主承,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
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日常评价标准(2025年版)
2.特色主承销商评价标准(2025年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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