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规范来了!事关基金销售
创始人
2025-12-12 19: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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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强化投资者保护,规范行业发展,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下发

中国基金报记者 方丽 陆慧婧

基金销售环节再迎紧箍咒!

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切实防范基金销售活动中误导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近日,基金业协会向各家基金公司下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对基金宣传推介、直播、销售绩效考核等多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例如:不得以快速募集资金为目的对基金经理进行过度宣传,不得将基金经理从业年限与其实际投资管理经验混同表述,对诱导投资者短期申赎、频繁申赎等短期销售行为建立问责机制等。

不得以快速募集资金为目的

对基金经理进行过度宣传

基金宣传推介涉及基金业绩、基金经理等各个方面,对此,征求意见稿出台多项规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宣传推介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客观、全面展示基金业绩,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金业绩任意展示期间均应当超过六个月,不得对一年期以下的业绩进行年化展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业绩排名应当引用基金评价机构三年期以上的公开数据,并列明基金评价机构的名称、评价日期、同类基金的类型及只数等信息;

(三)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同时展示基金收益波动风险指标,并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基金业绩展示期间与收益风险指标的展示期间应当一致;

(四)不得使用正收益正收益概率等可能导致投资者忽略风险的宣传用语。

对于不得使用正收益正收益概率等宣传用语,有业内人士认为,过往正收益表现是基金客观业绩的反映,完全禁止此类表述可能削弱投资者对基金真实历史表现的了解,影响其基于全面信息做出决策判断。建议在充分揭示风险的前提下,允许以客观、规范的方式展示基金的过往正收益情况,并在显著位置提示风险。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及,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审慎选择宣传用语,不得通过片面、夸张的词语或标题误导投资者,不得对基金规模、基金规模增长等进行宣传。

对于不得宣传基金规模,有业内人士称,基金规模大小也是基金投资者需要了解的信息,部分规模仅千万元左右的迷你基金每年产生的审计费、信披费、系统维护费,对于基金业绩会有一定的影响。对ETF产品而言,规模披露更是信息透明化的举措,最新规模以及规模变动都是投资决策时应该了解的信息。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行为涉及基金经理的,应当重点对公司投研团队建设、平台作用发挥情况进行宣传,不得有下列情形:以快速募集资金为目的对基金经理进行过度宣传;将基金经理从业年限与其实际投资管理经验混同表述;将基金的评价评奖结果与基金经理相关联进行宣传。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指数基金时,应当重点宣传指数基金的工具属性和资产配置功能,理性引导投资者。以宣传推介指数基金为目的,登载标的指数业绩的,应当遵守法规关于基金业绩登载区间、展示收益波动风险等宣传推介行为要求。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同业存单基金时,应当充分揭示净值波动风险,不得片面强调稳健、低风险、类货币市场基金等属性。

规范直播推介

资质、流程、素材保存全链条管控

随着基金直播成为行业新风尚,相关合规风险备受关注。

征求意见稿指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直播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保证合规管理和风控能力与直播业务相匹配。直播内容涉及基金宣传推介的,应当严格遵守宣传推介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其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与直播平台签订专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直播平台不得介入基金销售业务环节,不得收集、传输、留存投资者基金交易信息,为基金宣传推介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租用或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等服务的,应当按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备案程序。

向投资者宣传推介基金的直播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执业。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直播人员,不得对基金相关内容进行介绍、解答提问或评论。直播人员行为构成广告宣传的,还应当符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另要求,直播平台应当关闭红包打赏功能,直播人员不得收取观众打赏红包。

此外,对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直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直播脚本进行合规审核,脚本内容至少包括直播的流程方案、各环节的主题、串场设计和主要内容;

(二)事前列明直播内容中可能涉及的关键、敏感问题清单,拟定备答口径并履行相关审核流程;

(三)具有应对突发状况的备用脚本,或能够有效执行的直播中断机制,确保直播全程可控,并对评论区进行管理;

(四)直播过程中,可以采用人工结合技术的方式进行合规监测,视情况提示直播人员及时纠正,并对不良影响进行整改;

(五)直播结束后,直播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合规记录单,记录发生错误的场景和具体表述,合规人员应当根据直播内容风险程度,按照一定比例对直播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明确的合规审查意见;

(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直播视频、截图、展示材料等相关素材被篡改传播的风险。

厘清信息费用

全面揭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基金销售信息和费用揭示作出详细要求。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购买基金时,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并有足够时间阅读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货币市场基金、ETF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品种或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投资者点击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链接后,直接展示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全面揭示基金的(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客户维护费等费用水平。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基金存在多个份额的,应当同时揭示不同份额的各类费用水平。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时,应当充分揭示销售服务费定义、收取方式及费率水平,不得以不收取(认)申购费等表述作为宣传用语。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赎回基金时,向投资者提示该笔交易产生的赎回费用水平,并列明不同持有时长对应的赎回费用水平。

优化绩效考核

树立长期导向

为引导行业摒弃短期激进销售导向,征求意见稿对基金销售业务绩效考核机制作出系统性优化。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业务绩效考核机制应当与功能发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合规风控等因素相适应,避免因绩效考核机制不合理引发风险隐患和激进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销售业务绩效考核制度,并在制度中明确考核指标及其对应的时间区间和权重,以及对诱导投资者短期申赎、频繁申赎等短期销售行为或其他违规销售行为的问责机制。

基金销售业务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基金销售业务开展情况和投资者盈亏情况。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新发基金开放申购后保有规模及占比、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模、逆向销售情况等。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指标应当包括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盈利投资者占比、投资者持有期限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大权益类基金保有规模、投资者盈亏情况的考核权重,不得将销售收入和销售规模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基金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考核指标最短时间区间不得少于一年期,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指标应当以三年以上中长期为主。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针对廉洁从业、自律管理等方面有相关要求。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是监管层强化投资者保护、规范基金销售行业秩序的重要举措。征求意见稿从多个核心环节划定红线,内容全面且针对性强,将有效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引导行业回归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本源。

编辑:赵新亮

校对:乔伊

制作:舰长

审核: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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