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溯:一场精心策划的“数字盗窃”
2020年底,汪某委托林某将其持有的比特币变现,并约定支付相应报酬。然而,林某却利用操作汪某比特币钱包硬盘和笔记本电脑的便利,窃取了钱包的“秘钥”及相关数据,将4个比特币转至自己名下,随后出售获利约90万元。这场“监守自盗”直至2024年汪某查询资产时方被发现。
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仓山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细致审查证据,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夯实证据链条。尽管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检察官指出,比特币具有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和价值性,符合刑法中财产的一般特征,属于财产犯罪对象。
司法认定: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
仓山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林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比特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林某不服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维持原判。
这一判决明确了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定标准:虽然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但其具有经济价值且可被占有、支配和转移,应当作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予以保护。侵权行为不会因标的物的非法定货币属性而逃脱刑事追责。
司法实践: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型数字犯罪
面对虚拟财产犯罪这一新型领域,仓山区检察院展现了专业的司法应对能力。从引导侦查机关围绕电子数据取证、追踪资金流向,到出庭指控犯罪、阐释虚拟财产法律属性,检察机关主动适应数字化发展浪潮,筑牢了公平正义的司法防线。
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随着数字经济发展,虚拟资产纠纷与新型犯罪呈多发态势。司法机关必须更新理念、提升能力,既要准确理解虚拟财产的技术特性,又要准确把握其法律属性,确保法律适用不因技术形态变化而失准。”
此案的审结传递出明确信号:虚拟世界的法律底线从未“虚拟”。无论资产形态如何演进,刑法守护公民财产权益的立场一以贯之。数字时代背景下,司法机关正通过个案裁判不断明晰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边界,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此案也提示了妥善保管数字资产的重要性。尽管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但持有者的财产权益仍受刑法保护。同时,委托他人处理虚拟资产时,应谨慎选择受托方,并注意留存证据,以防发生纠纷时难以维权。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这一判决不仅是对个案的公正处理,更是对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重要完善,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司法参照,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面对新型挑战时的专业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