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货币时代的金融犯罪研究与治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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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07: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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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 赵炳昊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科技法治研究院院长)   随着数字化与智能化浪潮席卷全球,金融业正经历深刻变革。以区块链技术及其典型应用(如加密货币)为代表的新兴金融科技,在推动金融服务创新、拓展市场边界的同时,亦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与新型犯罪形态。相较于传统金融犯罪,当前金融科技犯罪活动在场景、手法与组织结构上均呈现显著差异,日益呈现与互联网公司高度趋同的特征。其中,加密货币既承载金融创新的期待,亦成为犯罪行为的重要工具。面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相互交织的复杂挑战,传统法律工具与监管体系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与局限性。如何构建集技术洞察、法律规制与协同治理于一体的复合型金融犯罪治理体系,弥补法治人才的知识结构短板,实现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的动态平衡,已成为我国金融监管与法治建设亟待回应的重要课题。

数字时代金融犯罪的互联网实体化趋势

近年来,金融犯罪组织在组织形态与运作逻辑上呈现与互联网公司高度相似的特征。传统金融犯罪多依托伪造公章、设立空壳公司等手段,行为模式集中于线下、低频、小规模的资金流转场景。而在金融科技的推动下,犯罪组织的结构设计、绩效考核、技术团队配置等方面已与现代互联网公司极为接近,实质上演变为一种“创造负GDP”的公司化实体。   金融科技驱动金融业务向“线上、实时、跨境、可编程”转型,金融犯罪也随之突破场景、地域与金额的限制。支付结算、投融资等高频金融活动全面实现移动化与跨境化,为犯罪行为提供了更高效的运作空间。不法分子往往追逐“高效率、低门槛、监管洼地”,新兴技术与商业模式也常常率先在监管规则尚不明确的灰色地带被应用。   鉴于此,金融犯罪研究不应仅局限于传统“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框架内,更需深入剖析底层技术、数据结构与商业模式。

加密货币:金融创新与犯罪工具的双重属性

加密货币自诞生以来,便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作为金融创新的载体,承载着“去中心化、开放金融、代码即法律”的技术理想,致力于构建更高效、更普惠、更透明的全球性金融基础设施;另一方面,其(准)匿名性、跨境性等特质,也使其迅速被滥用为犯罪工具,在洗钱、欺诈、暗网交易、勒索软件等非法活动中被广泛应用。本质上,加密货币是一种全球化、全天候、可编程的结算与融资基础设施。其价值与风险,取决于参与主体的意图、规则完善程度以及治理体系的成熟度。   从金融犯罪视角审视,加密货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一是跨境性。加密货币链上交易可在数分钟内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完成,而跨境执法协作通常程序烦琐、耗时漫长。犯罪组织利用其高效率、大规模的资金转移能力实施犯罪,监管执法却受限于传统的证据流转与情报共享机制,在响应时效与协同效能上存在巨大落差。二是(准)匿名性。尽管并非绝对匿名,但比特币等主流加密货币实现了实体身份与链上地址的分离,导致实践中大量案件陷入“知其资产,不明其人”的侦查困境。三是可编程性。智能合约既可应用于创新领域,也可能被用于支持去中心化犯罪。例如,自动分账、洗钱、市场操纵等犯罪行为均可通过代码自动化执行。四是监管套利空间。加密资产依托区块链网络实现全球联通,而各国监管力度强弱不均、规则各异,这为不法分子提供了较大的监管套利空间。治理的根本难题在于如何在加密资产体系已广泛存在的现实背景下,构建权责清晰、规则完备、可执行的治理框架,其核心环节应涵盖发行监管、托管规范、交易监督、资金流链上与链下穿透追踪以及资产的冻结、追缴与返还等全流程监管。   当前,全球监管趋势大致朝三个方向演进:第一,将交易所、托管机构及经纪商等加密货币相关平台纳入传统金融监管框架,要求其申领相应牌照;第二,将稳定币视为“类银行、类支付”机构进行管理,重点审查其储备金、审计报告与运营透明度;第三,将加密世界与传统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体系彻底打通,以“旅行规则”为制度牵引,强化链上数据分析的技术穿透力,并构建全球协同的加密资产黑名单与制裁名单机制,从而实现对加密金融活动的身份可识别、交易可追溯、风险可管控。   从金融犯罪研究的角度而言,这意味着不仅要关注“加密货币如何被用于犯罪”,还应探讨“加密货币如何被用于治理犯罪”。加密货币已成为犯罪研究与治理的对象,同时也是遏制犯罪的新兴工具,要从双重维度推动法治创新。

加密货币治理背景下法律人的三堂必修课

关于加密货币治理,法律人至少有三堂必修课。   第一课是掌握“通晓链上代码,读懂链上数据”的能力。传统案件证据多集中于已固定成型的书证、言词证据等相对静态的材料,而加密资产相关案件的核心证据则来源于区块链浏览器数据、智能合约源代码、交易图谱及链上行为模式识别。法律从业人员需要具备基础的区块链取证、地址画像、链上交易行为分析能力,并能与监管机构、执法机关、技术企业有效协同,实现“技术理解与法律适用”的跨领域融合。   第二课是打通“金融监管条线”和“刑事司法条线”。加密货币相关活动在法律属性上呈现高度复杂性,既涉及行政监管(如业务许可、信息披露等),亦关乎刑事定罪(如非法集资、诈骗、洗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这不仅导致同一法域内存在大量行为边界模糊的“灰色地带”,更因全球监管立场不一,形成跨国性的“定性鸿沟”。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应成为行政监管、刑事打击与合规创新三者的交会平台,帮助监管机构、执法机关、相关企业在“违法犯罪”和“合规创新”之间,找到更清晰的边界和更低成本的路径。   第三课是将国际合作视为“必修课”而非“选修课”。加密资产犯罪具有鲜明的跨境特征,多数重大案件的解决,高度依赖跨境司法协助、情报共享与资产追缴机制。为此,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犯罪研究中心需成为构建与维护国际协同治理体系的“跨境服务器”,深度融入国际网络,精研国内法律法规,掌握国际规则,促进法理对话与证据互认。唯有主动搭建并维护好这一“跨境服务器”,国际合作才能从愿景变为追回损失、管控风险的有效工具,最终推动中国治理经验获得国际认可。   将国际合作纳入“必修课”,必须在以下方面形成系统性能力:第一,在刑事司法文书中构建符合国际证据标准的资产流向与权属证明体系;第二,在坚持国内对虚拟货币业务风险定性的同时,明确其在财产法框架下的民事返还请求权基础;第三,建立透明、规范的跨境资产接收、托管与分配机制,提升国际司法信任度。

秉持“慎刑”理念,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

在金融科技快速迭代的背景下,秉持“慎刑”理念,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划定金融创新的刑事风险边界至关重要。当前,虚拟货币、稳定币及各类新型金融工具,一旦被行政监管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便处于刑事追责的高风险区间。刑法的过度扩张可能抑制金融创新活力,而反应迟缓则会纵容新型犯罪滋生。   刑法应定位为最后手段,遵循“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避免犯罪认定的过度扩张而遏制金融创新。最终目标在于,为真正的金融创新廓清制度空间,使其健康发展;同时,也为实质的金融犯罪编织严密法网,使其无处遁形。

植根实践、面向未来:金融犯罪研究的创新范式构建

金融犯罪治理须兼具“案卷味”“代码味”“烟火气”。首先,突出“案卷味”。依托大量司法案例与办案实践开展研究,避免“纸上谈兵”,确保理论成果与实务需求紧密衔接。其次,体现“代码味”。积极与金融科技企业、新兴技术开发者、风控团队等多方主体深度合作,使法律研究具备穿透算法黑箱、规制数据风险等方面的核心能力。最后,注重“烟火气”。注重保护个人与企业在数字金融风险中的合法权益,致力于推动实现受害损失的依法追缴、企业数据安全的有效保障以及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取得审慎平衡。   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往往相伴相生,二者共同构成数字金融时代的一体两面——这里既是技术跃迁、金融创新的前沿,也时刻上演着理性与冲动、秩序与失范、制度与人性相互交织的复杂博弈。推动法治进步,既需前瞻技术趋势,亦须坚守风险底线,实现以慎刑保障创新、以创新驱动治理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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