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据上随手签名,竟可能要替人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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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借据上明确标注“保证人”,或通过事实能推定保证身份,就必须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约定保证范围,默认涵盖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未约定保证方式,按一般保证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签字可能认定为连带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不明的,自宽限期届满起算)。
但如果仅以介绍人、见证人身份签名,无保证意思表示,则无需担责。借据签字前,务必明确自身身份,避免莫名背债!
终审|木权之
初审|刘红晓
编辑|木耀琼
供稿|市司法局
投稿邮箱|ljyfzs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