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旨在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
《办法》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以下称“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主体及日用消费品免税店管理适用办法。日用消费品免税店是指按照办法设立,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实行限值、限品种免税购物的经营场所。日用消费品免税店具体经营的适用对象、商品品种、免税税种、免税额度、提货方式等严格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办法》,“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资格实行许可管理。申请“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资格的主体应当具备条件的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经营主体;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有完备的章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稳定的“零关税”日用消费品采购渠道;信用状况良好;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日用消费品免税店的数量和位置,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公安机关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具有“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资格的主体对“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主体的持股比例应当大于百分之五十。
在经营规范方面,日用消费品免税店名称应当冠名为:市、县、自治县名称+字号+日用消费品免税店。日用消费品免税店不得设立分店、分柜台。日用消费品免税店应当建立“零关税”日用消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配合商务、海关、公安、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全流程信息化监管机制。日用消费品免税店应当按照溯源管理有关规定,在销售的“零关税”日用消费品包装上加贴溯源码,加贴溯源码的商品品类实行清单管理。
日用消费品免税店应当通过人脸识别、人证比对等方式验核购买人身份,确保购买人与身份证件一致,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销售“零关税”日用消费品。日用消费品免税店应当在店内设置防范走私的显著提示,并公布举报方式。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零关税”日用消费品市场流通环节、互联网交易平台以及网店、个人发布收购、倒卖、销售等信息的监测管控,依法查处收购、倒卖、销售“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等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牟利为目的,采取下列行为,将已经购买、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零关税”日用消费品再次销售:组织利用他人“零关税”日用消费品购物资格和额度分散购买“零关税”日用消费品后销售;利用自身额度购买“零关税”日用消费品后销售;在市场流通环节收购、倒卖“零关税”日用消费品。
除办法规定的日用消费品免税店以及其他经批准开设的各类免税商店外,其他任何经营主体、商业场所等的名称、经营范围等,不得含有“零关税”、“免税”等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字样。
《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报道见A02版)
记者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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