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炒币梦碎,105万元损失自担!司法监管双剑斩断虚拟货币造富幻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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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2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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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赵奕 上海报道

近年来,虚拟货币相关炒作交易活动不断变换马甲、翻新套路,将黑手伸向百姓“钱袋子”。

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投资虚拟货币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吴女士被直播间主播诱导投入105万元参与虚拟货币交易,遭遇平台无法提现后诉至法院求偿,但其诉求在一审、二审均被驳回,最终需自行承担全部损失。这起终审判决,也为所有心存侥幸、盲目投身虚拟货币炒作的投资者敲响了警钟。

“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这是金融市场亘古不变的真理,而虚拟货币市场将这一规律演绎到了极致。”上海社会科学院数字经济学者王滢波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所谓的“一夜暴富”故事背后,往往是价格剧烈波动、平台突然关停、技术漏洞被利用乃至赤裸裸的诈骗。许多被高额回报吸引的普通投资者,实质上踏入的是一个规则模糊、缺乏监管、弱肉强食的丛林世界。

直播间诱导炒币陷骗局

回溯案件细节,2019年11月,吴女士接到推销电话,邀请其参加直播讲股票活动,并在直播间投资理财主播的引导下,下载了一款虚拟货币交易软件。通过该交易软件,卖家登录平台将比特币兑换为相应数量的USDT(泰达币),并通过平台交易区挂单售卖,买家发起购买USDT的订单,平台随机匹配交易双方后,锁定卖家对应数量的USDT,并通知买家向卖家预留的收款账户支付应付金额,买家付款成功后,平台将锁定相应数量的USDT划入买家的账户中。

通过该交易平台,吴女士先后投入105万元,与8名卖家达成交易,其中与何先生的交易金额为8万元。后来吴女士发现该款交易软件无法登录,吴女士在该平台账户内价值105万元的虚拟货币无法提现。

这也恰恰印证了虚拟货币投资的巨大风险。“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最危险的莫过于产生‘财富幻觉’。”王滢波表示,虚拟资产价格的飙升常脱离实体经济与合理估值框架,形成投机性泡沫。一旦市场情绪逆转或监管重拳落下,泡沫破裂后的损失将是毁灭性的。更关键的是,虚拟货币缺乏主权政府的信用背书与最后贷款人保障,其价值完全依赖脆弱的市场共识。当交易平台“跑路”或遭遇黑客攻击时,投资者往往投诉无门、求偿无路,正如上海静安法院判例所揭示的:此类投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损失需自行承担。

2024年,吴女士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何先生返还交易金额8万元。但何先生辩称,其系某数字交易所会员,挂单售卖数字货币USDT,未注册过吴女士所称的平台账户,且钱款到账后双方已完成了交易,不存在不当得利情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案涉的USDT是一种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吴女士从事的投资交易属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静安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吴女士的全部诉请。吴女士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此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飒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本案存在特殊性,某虚拟货币相关平台可能涉嫌多种犯罪,并非单纯的民事纠纷,吴女士可考虑通过刑事报案的方式维护其自身财产权利。如果单纯从民事角度评析,本案实际上与此前我国处理涉币相关纠纷的思路保持一致,即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悖德无效”,要求各方风险自担。

肖飒表示,该案件最大的警示意义在于向公众再次重申了“我国司法不保护虚拟货币交易”这一规则,一旦因此发生民事纠纷,双方的权利都得不到强力保障。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卢鼎亮也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该判决明确指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为非法金融活动,因此参与其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和公共政策而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这意味着,一旦发生平台跑路、无法提现等情况,投资者几乎无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挽回损失。即便有他人出具的所谓的“本金保证书”,该保证行为也可能同样因违法而无效,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监管再升级:虚拟货币炒作无任何合法空间

吴女士的遭遇,恰是虚拟货币投资多重风险的集中体现。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相较于2021年的监管通知,此次八部门新规的监管范围更全面、整治力度更强劲,不仅再次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还将监管触角延伸至虚拟货币交易的全链条。

“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界定,核心在于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交易行为不构成合法金融活动。”香港注册数字资产分析师学会(HKCDAA)学术委员会轮值主席于佳宁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投资者如果仍以传统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逻辑进行判断,实际上已经偏离了我国现行法律与监管体系的基本边界。此外,虚拟货币交易呈现出高度去中心化、跨境化和匿名化特征,一旦发生平台失联、提现受阻、价格操纵等风险,既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也缺乏有效的救济路径。

“虚拟货币脱离了主权信用的背书,缺乏实体资产或稳定现金流作为价值支撑,价格波动依赖于市场参与者的共识。”于佳宁表示,这种高度不确定的价值基础,决定了其天然的巨大波动性,而非稳定的价值尺度或储藏手段。市场上有很多打着“区块链”标签的传销币、空气币,这些资产其本身没有清晰的内在价值,仅仅是通过人为炒作方式形成赋予价值并炒作其价格。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参与此类交易无异于将资产置于一个缺乏有效法律保护且高风险的市场环境中。

《通知》规定,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对此,卢鼎亮表示,在《通知》框架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已从高风险投资升级为非法金融活动,法律不予保护,损失自行承担。投资者应当远离虚拟货币炒作,市场各方应聚焦区块链技术在实体经济中的应用,在合规框架内参与数字经济发展。

卢鼎亮提醒,在进行任何投资前,务必选择国家认可的合法投资渠道,审慎评估风险。若发现非法金融活动,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只有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才能有效防范风险,保护自身的财产安全。

从2021年监管部门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为非法金融活动,到后续多部门持续强化监管,再到近日央行等八部门发布新规升级监管,我国对虚拟货币炒作的整治力度持续加码。司法判决与监管新规形成强大合力,撕开了虚拟货币“高回报”的伪装。

“虚拟货币常被冠以‘去中心化’的乌托邦噱头,宣称能实现金融平权。”王滢波表示,然而现实是,其生态的话语权与财富权高度集中。少数早期持有者、大型矿池以及能够操纵市场信息的“巨鲸”,实际上构成了新的中心化权力结构。所谓的社区治理,往往沦为资本与算力优势方的游戏,普通散户的权益极其脆弱。

“健康的财富增长应源于对社会创造价值的投资,依托于透明、合规、受监管的金融体系。远离没有主权信用支撑、脱离实体、规则不明的虚拟货币投机,不仅是对个人财产的负责,也是维护整体金融秩序稳定的需要。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拒绝不切实际的暴富幻想,方是守护财富安全的根本之道。”王滢波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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