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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杨乙辩称,牛女士给杨甲转款12.1万元,系因杨乙银行卡无法使用,故让牛女士向杨甲转账,杨甲已经将12.1万元全部转给杨乙;杨甲系杨乙的哥哥,案涉款项和杨甲没有关系,杨甲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杨甲、杨乙和牛女士之间均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牛女士所述款项不认可亦不同意偿还。
被告杨甲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关于取得案涉款项的主体与款项金额,证据显示牛女士将12.1万元于2021年12月15日转账至杨甲银行账户,杨乙自认后续收到上述款项;牛女士主张其将30万元现金交付于杨甲、杨乙,结合牛女士提交的取现记录、杨乙出具的两张欠条、杨甲出具的借条,向杨甲的微信催款记录以及杨乙每月向牛女士的还款金额与牛女士两笔贷款之和每月需向银行偿还贷款金额相当,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该30万元款项已现金交付于杨甲、杨乙。因案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效,杨甲、杨乙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法官说法
本案中,由于借款资金来源于牛女士从银行贷款后出借,形成的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杨甲、杨乙应返还牛女士从银行贷款取得的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参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计算。还款超出资金占用费部分,用于折抵本金。
法官提醒,遇到类似本案中借款人让出借人以其名义贷款给借款人使用并承诺后续由借款人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需要提高警惕,认识到其背后蕴藏的风险与陷阱。贷款转贷行为存在多方面的法律风险:
1.借款关系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故双方形成的借款合同无效,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因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利息利率,法院将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计算资金占用费;
2.若借款人没有按时向出借人还款或偿还贷款,出借人依然需要向银行偿还贷款,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关系并不受其将贷款转贷的影响,如果出借人用房屋或车辆抵押进行贷款,还可能涉及贷款未按时偿还其抵押财产被拍卖、变卖的情况,甚至涉及由贷款未按期偿还而引发的诉讼以及执行;
3.实施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行为,侵犯国家金融信贷管理秩序,扰乱了金融机构资金配置的安全性与有序性,如主观上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套取信贷后高利转贷,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还会涉及高利转贷罪刑事犯罪,并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在此提醒贷款转贷不可取,切勿轻信他人,把自己的贷款给他人使用,在出借资金时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共同维护安全健康的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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