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币传销犯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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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15: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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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苏0691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黄某、杨某、陈某等人策划并发起了名为“某世界”的项目。该项目通过会员推荐注册制度,在国内外广泛招募会员。平台会员以某币充值兑换平台内发行的E虚拟币,使用E币购买“充能舱”,方可获得E币收益。项目在无任何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以区块链技术应用和虚拟币升值前景为幌子,诱骗会员投资获取静态收益,并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投资获取动态收益。

2020年12月14日,因内部矛盾,徐某某退出项目并提走平台内会员充值的部分某币,折合人民币约276万元。经鉴定,截至2020年12月14日0时,该平台共有会员账号43006个,1302层级,其中购买“充能舱”的会员账号2038个,23层级,会员充值E币419万余个,折合某币约184万个,折合人民币1203余万元。

徐某某离开后,黄某、杨某、陈某继续运营“某世界”平台,并将原公司注销后成立了新的科技公司。经鉴定,截至2022年11月7日0时,该平台共有会员账号73207个,1302层级,其中购买“充能舱”的会员账号11055个,64层级,会员充值E币4175余万个,折合某币1833余万个,折合人民币约1.15亿元。

【案件焦点】

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杨某、陈某组织、领导以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投资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徐某某、黄某、杨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徐某某、黄某、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对整个传销平台的开发、运营发挥着关键作用,其退出传销组织后的犯罪不计入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数额,在其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部分被告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对上述被告人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二、被告人黄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

三、被告人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四、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五、继续追缴被告人徐某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杨某、陈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及收益,对其使用部分违法所得购买的房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八、公安机关已扣押“某世界”平台涉案资金等,均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宣判后,判决已生效。

【法官后语】

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型传销更具新颖性、隐蔽性、欺骗性和迷惑性,对经济和社会秩序破坏严重。在本案中,徐某某等通过虚拟货币平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范围广、人数多、层级杂、金额大,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充分依据。

一、网络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客观特征认定

虽网络型与传统型在组织和运行方式上有别,但本质不变。认定需遵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特征包括:

1.营利模式上,以推销等为名,要求参加者缴费或购买以获加入资格,例如,徐某某等人设立的平台,会员需用某币兑换虚拟币并购买“充能舱”来获取收益,实质是特定方式的加入资格获取。

2.组织形式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按顺序组成层级,规定内部人员达30人以上且层级三级以上应追责,本案中虽会员账号逾万、层级六十余层,但因网络传销非实名及一人多账号情况,认定传销人员数量和层级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3.计酬方式上,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本案中会员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投资获取收益,具有典型“人传人”特征。

4.欺骗性上,因组织者、领导者及参加者的收入皆来源于新加入者的“入门费”,故传销组织得以存续的必要条件即为不断引诱、胁迫新成员加入,不断骗取财物,否则将致资金链断裂,组织难以为继。如徐某某等人对外宣称平台的虚假信息以诱骗投资人,符合“骗取财物”规定。

综上,徐某某等人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客观特征,应认定此罪。

二、涉案虚拟货币认定及处置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型资产形式,因其法律属性的模糊性与技术特性的复杂性,涉案虚拟货币的认定及处置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虚拟货币的认定标准

虚拟货币通常指非由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并通过特定加密技术确保交易安全与匿名性的货币替代物。在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货币的认定应综合考量其发行主体、流通范围、使用目的等多个方面。

本案中,涉及的E币被认定为伪数字货币,其主要特征为缺乏实际价值支撑与合法发行主体。相较于合法虚拟货币,伪数字货币往往存在更大的法律风险与投资隐患。至于用于购买E币的某币,其作为一种在特定虚拟社区中流通的虚拟货币,虽不受法律保护,不等同于法定货币,但某币仍具商品属性,并可于境外市场上流通,具有一定使用价值与交易价值。

(二)虚拟货币的价值评估及处置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所有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具合法货币属性,但亦未否定其商品属性与财产属性。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直接关系对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

本案中,平台会员需以某币充值兑换平台内发行的E币,而某币作为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与美元保持稳定对应关系,具体而言,1某币等同于1美元。基于某币的上述市场价值,公诉机关依某币折算成美元再折算成人民币的方式来计算本案犯罪金额合法有据。涉案价值人民币2000余万元某币经公安机关扣押后,依法定程序进行拍卖处置,实际价值亦按照1某币等同于1美元进行兑换。

三、网络型传销罪“情节严重”认定

根据《意见》规定,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人员达120人以上或资金累计达250万元以上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因网络传销证据收集难、人员非实名且有一人多账户情况,以传销资金数额认定可能更合适。本案中,据鉴定意见,涉案平台购买“充能舱”涉案金额折算成人民币均超250万元,且徐某某退出时带走及公安机关扣押的某币价值也超250万元,以传销资金数额认定为“情节严重”符合规定,会员数和层级可在量刑时参考。总之,对网络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准确认定和恰当处置,对维护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编写人: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蒋长永、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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