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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最低申购、追加申购金额,除本基金管理人认可或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本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限制(上述为含申购费的金额)。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方公告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如下:
3.2.1 前端收费
注:投资人多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须按每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如未来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销售子公司,其可参照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销售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具体请见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子公司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通过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赎回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除本基金管理人认可或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2)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注:N为自然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的转换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
(1)转出基金赎回费: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的适用赎回费率,计算转出基金赎回费。
(2)申购费补差:基金(包括申购费为零的基金)之间的转换,按照转出金额分别计算转换申请日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大于转出基金申购费,则按差额收取申购补差费;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小于等于转出基金申购费,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具体申购费率标准请见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最新公告。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费补差(外扣)=转出净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净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由非货币型基金转出时:
转入份额=(转出净额-补差费)/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型基金转出时:
转入份额=(转出净额-补差费+结转收益)/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可在对应转换转入与转换转出基金的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须同时具备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合法授权代理资格,并开通了相应的基金转换业务。
3、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投资人转换基金成功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权益转换的登记手续,投资人通常可自 T+2 日(含该日)后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5、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6、对于转出基金的单个基金账户最低余额,请参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业务公告,若某笔转换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不足最低余额时,该笔转换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7、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人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赎回处理的原则。
8、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不开放相互转换业务。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将开展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执行的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为准。
投资者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汇百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本次暂不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仲韶街9号复兴城西海岸互联网信息产业园B座23层007室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141号招商局大厦A座13A层
法定代表人:王锦海
联系人:施丽
客服电话:400-101-1190
传真:0898-31586762
网址:www.riversfund.com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iversfund.com)公示。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数额限制等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汇百川稳航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汇百川稳航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400-101-1190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最新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法律文件,全面了解基金的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汇百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