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兰莎
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君、李某二人因借用、出借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分别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和3万元的罚款。
经查,案涉衍生品合约账户于2019年11月5日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昌崔路证券营业部(后更名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证券营业部)开立,账户持有人为李某。开户后,李某将账户出借给王某君使用。
2022年8月1日至2026年1月12日期间,王某君借用该账户交易了“50ETF购9月2750”等5个标准化期权合约,开仓成交金额约407.49万元,平仓成交金额约381.91万元,总成交金额合计约789.39万元。
北京证监局通过调查后认为,王某君借用涉案账户从事期货交易、李某出借涉案账户的行为,违反了《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所指的违法行为。
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李某曾提出,主张对涉案账户出借期间的认定有误、自身无主观过错且属初次违法、案件已超出处罚时效等,请求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经复核,北京证监局对上述申辩意见均未予采纳。监管部门指出,本案未过处罚时效,办理期限符合法定要求,且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同时,处罚决定书显示,二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
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最终决定:对王某君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李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处罚决定,二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国库,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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