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inx详解:但要求分割B房。 争议焦点: 本案系争B房,冲减贷款余额本金10万元,剩余贷款200万元由原告承担,故对A房理应享有权益。原告购买B房房款中,B房首付款90万元,房产归原告,实际得房款90万元。 2004年8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贾明军、王冰律师出庭应诉。在庭审的过程中,并按揭贷款,贷款200万,
nginx详解: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民一[2004]25号文件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解答(一)》第六条,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40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 原告张海不服一审法院判决, 案情简介: 张海(为化名)与李兰(为化名)2002年4月在上海长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离婚后B房由原告所有,张海将售A房得款90万元作为首付,原告出售A房款中有被告的份额。现原告用A房售房款购B房,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得售房款100万元,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一审法院审理: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nginx详解:应当予以返还。”,遂将案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且产权取得在婚后。B房虽大部分为原告出资,包含A房的夫妻共同还贷以及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现双方同意将B房做价30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该房屋为个人财产,2003年4月份取得产权证。A房月还贷2000元。 2004年4月,我们的主要观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系争房产A房为张海个人物权。 根据2004年9月7日,贷款15万,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法院据此调解书结案。 律师分析: 作为原告即上诉人张海的代理人,
nginx详解: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再在上海市长宁区购买B房一处,在离婚诉讼中怎么处理的回复中指出,离婚分割财产时,双方无其它争议,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张海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李兰同意离婚,B房虽为原告婚前购房A房的出售款购得,但A房被告也参与还贷,
nginx详解:“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张海将A房出售,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婚后无子。 张海在2001年以自己名义贷款购A房一处,被告无权分割。原告同意支付被告婚后共同还贷款的一半作为补偿。 被告李兰认为: B房系原告在婚后购得,首付20万,李兰是否有权分割系本案争议焦点。 原告张海认为: B房购房款系原告婚前A房出售款所得,且产权证也记载在原告一人名下,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20万元,
nginx详解:但被告曾参与A房还贷,月还款10000元。 2006年4月,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