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持有执法证却逼迫他人让路,奔驰女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存在争议。律师解读认为,关键在于其行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若女司机明知丈夫并非真正在执法且利用其执法证进行胁迫等不当行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造成他人困扰,可能构成招摇撞骗。但如果她是被误导或存在误解而配合,可能不构成此罪。需综合具体情况,如行为的动机、后果以及相关证据等进行全面分析和判定,以准确界定其行为的性质。
近日,在广西防城港发生了一起因会车引发的纠纷。非公职人员侯某某驾驶黑色奔驰SUV时,与驾驶白色哈弗SUV的李某某因会车问题产生争议,在李某某拒绝要求其退行的不合理让道要求后,侯某某从车上拿出一本印有“行政执法”字样的证件,向李某某亮证,并有随车人员说出李某某的姓氏和住址。事后,李某某曾向有关单位反映问题但未获满意答复,于7月31日将其行车记录仪上的视频上传互联网,也曝光了侯某某的车牌号。
此事件在网络上迅速引发关注,其中的核心法律疑问也随之而来:侯某某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李某某曝光侯某某车牌号的行为是否违法?
一起来看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思麒的专业法律解读!
1、经通报,非公职人员的侯某某亮出其丈夫的行政执法证件吓唬他人以达让道目的,该行为是否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若构成,应如何处罚?
宋思麒:侯某某非公职人员却持执法证威慑他人,本质是借助公权力符号虚构“特殊身份”,属于典型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身份招摇撞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行为,构成违法。但因其目的仅为“吓唬对方”迫使让行,未谋取非法利益(如诈骗财物、骗取特权等),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侯某某的行为引发全民关注,严重损害了执法证件的严肃性和公权力公信力,属于“情节较重”情形,依法应从重处罚。
2、侯某某报警称其车辆车牌信息被李某某发布在抖音平台上,怀疑车辆信息在互联网泄露后被套牌使用。李某某曝光侯某某车牌号的行为是否违法?
宋思麒:车牌号具有特殊性,在道路、停车场等场所必然公开显露,但车牌与特定个人(车辆登记人或使用人)的关联通常属于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范围。因此拍摄公开车牌是否侵权,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发布者是否属于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本案中男子发布视频主要是曝光奔驰女司机疑似“亮证”逼迫让路及可能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希望有关部门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这种曝光不应认定为违法。但如果发布车牌信息是伴随着不实陈述、捏造事实、贬低性或侮辱性言论,则可能构成对权利人人格的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其名誉权。
3、本次调查核实侯某某及其父亲均无“警务通”和其他政法部门所用的查询公民信息工具,不存在现场查询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公安系统内部排查也无相关查询记录。如果在类似事件中,公职人员或非公职人员违规查询公安系统、交通管理数据库获取他人信息并泄露,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宋思麒:非因职务行为,在公安系统内部违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前,通常只做违纪处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这些私下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将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职人员还有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公职人员违规查询公安系统、交通管理数据库获取他人信息并泄露可能会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非公职人员违规查询并泄露他人信息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可能会受到上述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之规定,公职人员、非公职人员均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吴良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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