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后”的苏某曾是吉林某大学在编教师,在她申请定向培养攻读博士学位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满8年服务期的义务。为此,学校将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她返还读博期间学校支付的工资、津贴等共计44.9万余元,并向学校支付违约金24万元。8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该案一审判决书,判决苏某给付该校违约金22.5万元,驳回学校其他诉讼请求。
▲示意图 资料图片
法院审理查明,吉林某大学系事业单位,2011年7月,苏某入职该校为体育学院教师,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后苏某申请通过定向培养专业博士研究生项目,到北京某大学攻读博士学位。2020年8月13日,吉林某大学与苏某签订《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生合同书》。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苏某正常享受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正常参加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考核合格晋升薪级工资;学校不支付苏某攻读学位期间的任何学费、委托费、培养费、住宿费、补助费和差旅费等;苏某博士毕业回学校工作后,必须签订工作合同,安家费、住房补贴、科研启动经费、高层次人才奖励绩效等按回校报到之日学校接收定向博士毕业生的规定和标准执行。在违约责任方面,合同还约定,苏某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毕业后学籍档案必须转回学校;苏某如未能按期毕业报到,学校有权取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相关待遇;苏某在毕业后履行约定回学校工作,服务期为8年,服务期内不允许进博士后流动站、调转或辞职,博士在读期间也不允许调转或辞职,如违约,苏某必须向学校返还在读期间学校所支付的工资及津贴等,并支付违约金,博士每少服务1年支付违约金3万元。
同一天,吉林某大学、苏某及北京某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三方签订《北京某大学接收定向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吉林某大学委托北京某大学招收定向培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1名,北京某大学将2020年参加博士生入学考试的吉林某大学的在职人员苏某录取为运动人体科学专业的定向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
苏某在读博期间,自行负担了学费、住宿费,后于2024年6月取得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其间,苏某向吉林某大学提供了教学、科研等工作,学校对她进行了考核并照常发放了工资、绩效等各项福利待遇。
2024年10月4日,苏某向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吉林某大学的人事关系,该仲裁委裁决自2024年10月25日起双方解除人事关系。学校认为苏某存在违约行为,于今年2月26日向该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苏某向学校返还读博期间学校支付的工资、津贴等共计44.9万余元,并向学校支付违约金24万元,该仲裁委当天决定不予受理。
另查明,苏某的工资表显示,2020年9月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其应发工资金额为44.9万余元,实发工资金额为33万余元,学校和她之间的聘用关系于今年1月解除。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生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履行。苏某在读期间,学校按约履行义务,如期发放各项工资、绩效和缴纳社会保险,保留编制并对苏某正常进行考核,为苏某完成学业及毕业后工作提供了保障。苏某学习结束后拒绝履行协议约定,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苏某读博期间系学校在编教师,双方形成人事关系。根据苏某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庭审中的陈述,苏某在读博期间为学校提供了正常教学、科研等劳动。依据相关规定,学校有义务支付苏某工资及津贴等,苏某无需返还。苏某于2024年6月取得博士学位,双方解除聘用关系时间为2025年1月,双方人事关系存续期间的上述6个月应包含在苏某的服务期内,故苏某的服务期限少了7年6个月,支付的违约金应为22.5万元。
据此,今年3月31日,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苏某给付吉林某大学违约金22.5万元,驳回吉林某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杨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