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临沂农妇辱骂法院被罚10万元”话题引发网友关注。9月19日,临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临沂经开区法院)发布情况通报:
经核查,在对杨某花处以15日拘留决定的同时,又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目前,我院已撤销对杨某花的罚款决定,将10万元罚款及利息退还,并向当事人诚恳道歉。 同时将继续深入调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图据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对此,临沂市相关部门一名对此事熟悉的知情者回应红星新闻记者,罚款决定适用法律的确有错,所以经开法院依法纠正,但在相关监控视频里,确有拍到杨某花与法院工作人员等发生了较长时间纠纷。
知情者:
因杨某花夫妇抢占他人合法居所引发冲突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该案当事人杨某花、丈夫王某来,均为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中洪湖村村民。2023年,王某来与同村村民孙某省发生纠纷,被后者手持羊角锤打伤。经鉴定,王某来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对于纠纷的具体情况,上述临沂相关部门的知情者透露:系因王某来、杨某花抢占他人居所才引发了纠纷。
海报新闻此前也报道称,2023年,同村村民孙某省签订安置协议后缴纳购房款,由村委予以结算确认后分得一套房。同年7月,这套房却由王某来一家抢占并换锁居住。孙某省和村委反复劝说、协商未果。随后,双方家庭在沟通过程中互相殴打,导致不同程度受伤。
案件经公安、检察起诉至法院。王某来、杨某花夫妇先后提出30万元、100万元赔偿要求。2025年5月19日,孙某省被临沂市公安局沂河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3日,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孙某省拘役三个月,赔偿王某来各项损失共计25390.69元。
但因杨某花认为法院对孙某省判罚过轻,于是在6月4日来到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承办法官于某某理论。
对此,上述临沂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也回应称,相关监控视频里,杨某花因质疑法院轻判,的确在领取判决书时与办案人员、法院工作人员等发生了纠纷。办案法官在办案大厅向王某来夫妇送达判决书时,杨某花在大厅里有较长时间的过激行为,法警对杨某花进行劝说制止未果。针对其行为,临沂经开区法院才在当日对杨某花作出拘留和罚款决定。
另据海报新闻此前报道,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杨某花曾连续到公安派出所辱骂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并到法院办案大厅撒泼打滚,要求重判对方。
红星新闻记者也注意到,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中均显示:本院在审理被告人孙某省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杨某花对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谩骂,态度十分恶劣,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最终,临沂经开区法院决定,对杨某花罚款10万元,同时对其拘留15日。
9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也多次致电杨某花,但截至发稿,对方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状态。
不过在《中国新闻周刊》的报道中,杨某花否认自己当天“侮辱、谩骂”了法官,她承认自己当时“因情绪激动,所以嗓门大,扰乱了治安”,也说了一句“谁这么判决,谁就没良心”。
临沂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10万元罚款决定有错必纠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临沂经开区法院对杨某花作出的罚款和拘留决定,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9月19日,临沂经开区法院就此事发布情况通报,撤销对杨某花的罚款决定,退还10万元罚款及利息。
基于以上情形,上述知情者指出:“法院有错误的处罚,必然会改正。”临沂市经开区法院也在通报中强调,下一步还将继续深入调查,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红星新闻记者 杨雨奇
编辑 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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