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中秋双节临近,民航出行高峰将至,机票“锁座”现象却引发消费者不满。不少人在社交平台反映,线上值机时大片座位被锁,仅剩少量可选,“买票是否还得额外‘买座’”引起热议。黑猫投诉平台上,类似投诉频发,用户吐槽“座位莫名锁定”“无靠窗位”“母婴座也被锁”。
媒体记者实测发现,北京飞乌鲁木齐航班(176座)经济舱前6排及部分热门座位被锁;另一家航空公司北京飞三亚航班,靠前座位也多被锁定,免费选座空间有限。
航空公司客服解释,锁定座位属增值服务,选前排需扣积分,座位越靠前积分要求越高,无统一定价,以页面为准。
记者查询显示,国内航空公司普遍推出预选座增值服务,国际航班多采用付费模式,国内航班则普遍需要里程积分兑换,如北京飞乌鲁木齐部分锁座需1600-3100积分解锁。
但关键问题在于,所有航空公司均未公开“锁座”规则,锁定座位范围、比例等信息不明,这是消费者质疑的核心原因。
那么,
航空公司“锁座”后要求“付费选座”,
是否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在机票费用外额外收取选座费,
是否违反价格法规定?
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形,
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胡青春律师的专业解读!
1.航空公司“锁座”后要求“付费选座”,是否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胡青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航空公司在没有法律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且非因安全或特殊群体需求的情况下,人为锁定大量座位,迫使消费者额外付费才能选择座位,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强制消费者“额外付费选座”,有“变相提高票价”嫌疑,航空公司的做法破坏了交易的公平性,使得消费者无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购买服务,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2.航空公司未在购票阶段提前告知“锁座范围”“付费选座标准”,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其在机票费用外额外收取选座费,是否违反价格法规定?
胡青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航空公司在消费者购票阶段,有义务明确告知与空乘服务相关的重要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和交易习惯,当然也包括“锁座范围”“付费选座标准”等。若航司未提前告知,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票,后续发现需额外付费选座,其知情权受到了侵害。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若航空公司在机票费用之外额外收取选座费,在售票时未向消费者清晰、明确、全面地公示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是典型的不依法明码标价、变相加价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
3.航空公司单方拟定“付费选座”规则,未与消费者协商且可能加重消费者责任,该规则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是否违反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定?
胡青春:“霸王条款”是俗称,在法律上一般称之为“格式条款”,且是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航空公司单方拟定“付费选座”规则,未与消费者协商,且通过锁定座位的方式加重消费者的费用负担,排除了消费者自由选择座位的主要权利,符合“霸王条款”特征。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航空公司单方拟定“付费选座”规则,额外付费选座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限制甚至剥夺了消费者正常选座的权利,因此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4.消费者遇到此类“霸王条款”情形,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胡青春:消费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是与经营者协商。消费者可尝试与航空公司沟通,说明其行为的违法性,要求其退还额外收取的选座费,保障消费者自由选座的权利。二是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航管理部门投诉,由主管部门对航空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督促其整改。三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若与航空公司协商不成,消费者可根据与航空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或仲裁,可主张航空公司承担退还费用、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此外,消费者还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由消费者协会出面调解,或由其发布消费警示,推动问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