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偃师区的田某汉向红星新闻反映,2022年他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拘役五个月,但服刑结束后,他认为案件中关键证据《价格认定结论书》,不是当地价格认证中心出具,而是发改委部门出具,不具备认定资格。
事情源于2022年4月24日,随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某汉的上诉申请驳回,他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而获刑。主犯段某某因牵扯其他刑事案件处于缓刑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田某汉系从犯,判处拘役五个月。
▲偃师发改委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受访者供图
根据相关规定,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发改委是价格主管部门。田某汉据此认为偃师发改委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违规,据此证据判他故意毁坏财物罪就应当被推翻。
9月26日,偃师区发改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这件事上官方并不存在违规违法行为,价格认证工作具体执行部门是价格认证中心,但盖的章均为发改委的公章,造成此现象的原因是机构改革。
刑案
田某汉说,此事主要起源于一场租赁纠纷,2017年他在偃师市双语实验学校当水电工,学校负责人段某某将一块场地租赁给另一人王某动,但租期届满时对方不离开。随后校方将王某动在场地搭建的钢构棚拆掉,他当时也在现场,因此受到牵连。三年后的2020年,他因此事被刑拘。
▲田某汉在当年被拆除的钢构棚地点附近
红星新闻记者获得该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田某汉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刑拘,2021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22日再次被刑拘,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检方指控,段某某因和王某动所经营的方远驾校有纠纷,2017年7月15日下午,段某某让登封市某校的文某某联系七八名学生和一辆钩机、一辆拖车,并派偃师市双语实验学校的轿车司机将武校学生及钩机和拖车接回偃师市。2017年7月16日0时许,段某某指示被告人田某汉将学校内监控电源关闭,并指示武校学生及钩机司机,将方远驾校内王某动所建的四个钢构棚推倒并砸坏,将驾校内培训车辆拖出驾校。2020年12月10日经偃师市发改委认定,被损坏的钢构棚价值9900元。
红星新闻记者获得了这份《价格认定结论书》,编号为偃发改价认〔2020〕130号,提出价格认定申请的是偃师市公安局,日期是2020年12月3日。其中还详细写明了此次价格认定的事项描述、认定依据、过程及方法、结论、限定条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最终认定被推倒和砸坏的四个钢构棚价格为9900元。
检方认为,段某某和田某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而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故意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法庭上段某某和田某汉均没有认罪,段某某辩称没有指派武校学生及指挥田某汉将方远驾校培训车辆带出驾校。拆除钢构棚前开过中层会议,拆除是合情合法合理,王某动在学校地基上建造钢构棚破坏学校地基,是违建。其辩护人表示本案是民事纠纷,变为刑事案件打击面过宽,学校方与王某动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应该离开,王某动却没有离开。
田某汉也辩称,段某某没有指使他断电,他也没有指挥武校学生及钩机将方远驾校钢构棚砸坏,他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段某某、田某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最终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田某汉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两人提起上诉后,被洛阳中院驳回,目前两人都服刑完毕。
争议
近日,田某汉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两份偃师市价格认证中心答复偃师市公安局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其中一份写着“由于现场灭失、标的物信息不全,不符合相关规定,我单位决定不予受理”,落款时间为2019年8月1日。另一份写着“由于价格认定标的不符合相关规定,我单位决定不予受理”,时间是2019年8月15日。上述两份通知落款和盖章均为偃师市价格认定中心。
▲偃师市价格认证中心曾两次未受理当地公安部门的价格认定申请
根据前述判决书透露,此案发生于2017年,为何2020年才立案?
根据偃师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2020年11月该局接到群众举报关于段某某的线索,将该案移交至该局刑侦大队。接到线索后专案民警立即对该案重新进行梳理,并同偃师发改委进行沟通。发改委作价人员认为该案目前标的物缺失,需要知道当时建造钢结构所用材料型号及尺寸才能作价。于是专案民警通过对当时负责安装王某动驾校钢结构棚的安某宗进行询问,获得相关被损坏钢结构棚的材料型号及规格,随后偃师市发改委对被损坏标的进行了价格认定作出价格结论,被毁坏的四个钢构棚价值9900元。
▲被拆除的四个钢构棚的位置(校方此前航拍图)
田某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一直以为给他定罪的关键性证据《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偃师市价格认定中心开具,但今年才发现盖公章的是偃师市发改委。“发改委不具备价格认定的资质。”田某汉表示,他告诉记者,具有价格认定资质的必须是专业的价格认定机构,而非行政机关。
通过天眼查公开信息,目前偃师区价格认定机构为洛阳市偃师区价格认证中心,其性质为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提供价格服务,维护当事人权利,涉案物品价格评估、认证。法定代表人为董晓博,有单独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发现,国家发改委曾在2015年发布“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文件”,其中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六条也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
回应
今年6月25日,田某汉就偃师市发改委作出的偃发改价认〔2020〕13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涉嫌违规问题,通过信访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7月17日,偃师区发改委回复表示,该结论书是其下属的二级机构偃师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2016年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认定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过审核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由价格认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发。第三十六条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制作价格认定结论书正式文本并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田某汉认为,涉案证据中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仅加盖发改委公章,无法体现专业性和责任归属,证据效力不足。
在偃师区发改委回复的信访件中,其表示还按照河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受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9〕648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价格认定工作,未发现有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国内知名法学教授、刑辩律师徐昕分析此案时表示,价格认定是一种鉴定意见形式,应由专业机构执行,对价格的计算必须按照科学方法进行。国内有判例以价格鉴定作为关键证据,但是发改委直接出具价格认定意见的自己还是首次见到。本案中价格认定是认定事实、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且涉及金额较小,价格认定结论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定罪依据。该案还有特殊情况,就是材料显示价格认证中心两次拒绝做出鉴定。
26日,在偃师区发改委内,办公室一工作人员就此事答复称,他们并未在田某汉反映的问题中存在违规违法问题。该委一位负责价格管理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偃师区的价格认定工作确实是由下属机构价格认证中心执行,但最终还是要发回给发改委审核,因此审核之后加盖发改委的公章。“以前盖的是认证机构的公章,但机构改革之后盖的就是我们发改委的(公章)了,也就是这几年的事。”
红星新闻记者 钟梦哲 编辑 许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