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李依平、杨迎)试用期常被视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向考核期”,但绝非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免责期”。若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却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及履行法定程序,则将构成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赔偿。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劳动争议案件,判决某科技公司向劳动者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24年6月,杨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岗位,双方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入职后,杨某参与公司产品培训,并逐步开展客户联络工作。同年9月,在未经过任何培训或调岗程序的情况下,该公司以“无法达到考勤要求、未能与客户有效沟通、不能胜任岗位”为由,在试用期内向杨某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杨某认为公司解除行为缺乏依据,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了杨某的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该公司仅提交微信请假记录作为考勤管理依据,但未能提供经公示或告知的考勤制度,也未举证证明曾对杨某进行过培训或调岗。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履行培训或调整岗位的前置程序,否则不构成合法解除。此外,公司未能证明其考勤制度的合法性及具体标准,也未在解除前对杨某出勤问题予以书面警示,故其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与制度依据。法院认定,该公司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判决其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试用期并非用人单位的“随意解雇期”,解除行为必须建立在制度明确、程序正当、证据充分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在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仅需证明相关制度已向劳动者告知,还应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考核、培训、调岗等程序,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劳动者在遭遇此类情况时,也应注意保留解除通知、工作记录、制度文件等关键证据,以便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完善制度流程、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才是构建健康劳动关系、防范用工风险的根本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