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街拍引起的纠纷案件,引发关注。
2021年6月,陈女士在步行街散步时,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摄影师李某拍下,并将照片传到了街拍爱好者微信群。
2023年10月,朋友在网上偶然发现陈女士的这张照片,标题写着“只要自己不尴尬,尴尬的就是别人”。照片被摄影师李某发到微信群后,又被张某和某传媒公司“看中”,将其配上文字说明送去多个城市参加摄影展,甚至被印在画册上,通过网店公开售卖。

照片的传播带来了一系列连锁反应:亲友看到后纷纷来电询问,不明真相的网友顺着照片线索找到她的自媒体账号,留下质疑甚至调侃的评论。这些都让陈女士倍感困扰。
陈女士尝试联系发布照片的公众号,要求对方删除所有相关照片及链接,却始终未得到回应。无奈下,她将摄影师李某、转发者张某、传媒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侵犯肖像权、名誉权
法院审理认为,肖像权与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人格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实施侵害行为。
三被告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畴,违反了民法典关于肖像权保护的规定,构成肖像权侵权。照片公开后,网络平台上已出现针对陈女士的负面讨论,客观上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删除所有网络平台上剩余的侵权照片及相关链接,停止继续侵害;赔偿陈女士因维权产生的公证费、购买侵权画册的费用、律师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向陈女士书面道歉。

网友评论
“随手拍” 之前,先想清楚“能不能拍”“能不能发”
本案承办法官周磊表示,很多人认为“街拍是记录城市风貌,不算侵权”,但从法律实践来看,看似“习以为常” 的街拍行为,可能同时触碰多条权利 “红线”。除了本案涉及的肖像权、名誉权,若街拍内容涉及他人私人生活场景,还可能侵犯隐私权。
本案的审理及判决,不仅为陈女士挽回了权益,也向社会释放了明确信号:街拍自由不能凌驾于他人权益之上,任何组织或个人在进行街拍活动时,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人格权——“随手拍” 之前,先想清楚“能不能拍”“能不能发”,才是对他人、对自己的负责。
橙柿互动·都市快报 综合江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