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年摄 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现场。
湖北日报讯(记者汤炜玮、通讯员王晓珊)月29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召开。会上,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汇报了《武汉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记者留意到,修改中细化了全龄友好型城市建设相关规定。
汇报中提到,《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场化归集达到一定比例时,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剩余难以归集的部分进行征收。《条例(草案二审稿)》对“市场化归集达到一定比例”作更加明确的表述,并增加有关程序性规定。采取前款方式归集房产权益,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物业权利人签约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统筹主体或者实施主体与未签约的物业权利人经充分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未签约的物业权利人在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汇报中还提到,《条例(草案二审稿)》增加了无障碍环境建设、适老化改造、适儿化改造等内容,关爱特殊群体,推进全龄友好型城市建设。
《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市城市更新推动无障碍环境、适老化宜居环境和儿童友好型环境建设。因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等要求而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等,其新增建筑量不计入规划容积率。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市推进公共空间更新改造,统筹开发利用绿色空间、滨水空间、慢行系统、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等,改善环境品质,提升风貌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