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9日,惠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杨光林放火罪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3月,被告人杨光林因生活琐事心生不满,在惠水县好花红镇附近山林故意实施放火行为,造成大量山林被烧毁,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光林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光林因生活琐事对社会不满,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后果以及其具有的坦白、年满七十五周岁、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杨光林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不容情,生态有界。本案的审判敲响了森林防火的警钟,警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生态、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惠水县人民法院将持续筑牢司法屏障,以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保障百姓安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200余人旁听了庭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