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醉酒驾驶轻信他人“可摆平”的谎言被骗,女子葛某乙不堪压力自杀身亡。在实施诈骗的苏某被判刑并赔偿后,其亲属向骗局介绍人何某索赔23万余元。近日,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这一索赔诉求。

▲示意图 资料图片
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7月25日,葛某乙(原告葛某甲亲属,已去世)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属醉酒驾驶。葛某乙通过朋友张某介绍认识被告何某,何某称其认识案外人苏某,可帮助处理醉驾一事。苏某明知无能力办理,仍谎称需7万元好处费即可摆平。
随后,葛某乙通过张某代转及微信转账方式,向何某共计转账7万元,何某将其中4.5万元转给苏某,苏某将该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后葛某乙发现被骗,多次向何某索要钱款,何某、苏某退还赃款30005元,剩余钱款未退还。
2023年10月24日,库尔勒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报警人称朋友的女朋友跳楼了。当天,葛某乙向其男友马某发送一段楼顶视频,其男友感觉不对多次与葛某乙联系,但均无人接听,遂与朋友李某共同前往该小区查看,发现31楼楼梯窗户处有一部手机及水杯,葛某乙已高空坠落身亡。经法医勘查符合坠亡特征,家属对死亡原因无异议。
马某向库尔勒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后,苏某退还剩余赃款。2024年10月12日,检察院以苏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查,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39995元,数额较大。苏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15万元并取得谅解。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原告葛某甲诉称,案发前葛某乙多次向被告何某催要退款,何某于2023年9月17日仅退还3万元,剩余4万元拒不返还,2023年10月6日,苏某转账给被告何某5000元,而被告何某未将该款项返还葛某乙。葛某乙多次向何某索要剩余钱款无果后,无法承受被诈骗的后果才自杀身亡,葛某乙留下的遗言可证明自杀与何某诈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何某的过错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直接结合关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何某辩称,其仅为介绍人,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对葛某乙死亡无过错,二者之间无因果关系。葛某乙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身抑郁症发作自杀,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应承担责任。且原告未举证证明葛某乙自杀与己方介绍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葛某乙死亡直接原因系高空坠落,非外力所致,无证据证实何某存在暴力、挑衅等不法侵害行为,亦无证据证明何某有致使葛某乙死亡的主观故意。即便何某与葛某乙存在债务关系,该关系属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不构成侵权法律关系,故葛某乙死亡与何某是否欠付债务之间缺乏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事实不符合侵权法律构成要件,判决驳回原告葛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编辑 杨珒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