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我们坐轮椅,就让我们别进大楼来。还说电动轮椅有电池,即使进来也不能坐电梯。”
近期,来自上海的残障人士王玄在社交平台发文,讲述自己因坐轮椅在上海远东大厦遭保安“驱赶”的经历。

▲王玄与大厦保安发生争执 视频截图
王玄同时也是一名残障公益事业的从业者。他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因腿脚不便,自己平日都需坐轮椅出行。12月13日,王玄原计划和另一名坐轮椅的残障朋友一起,前往上海浦东新区的远东大厦17层办事。可还没等两人进大厦,大厦保安便以轮椅无法通过入口闸机为由要求他们离开,并称即便通过闸机,电动轮椅也不允许进入电梯。
为此,王玄与大楼保安发生激烈争执并报警。据其透露,报警后大楼保安已向其道歉。事发后不久,红星新闻记者也现场探访了该涉事大楼发现,原本无法通过轮椅的闸机已被加宽。而对拒绝电动轮椅进电梯的做法,涉事保安向记者解释称:“系对规定理解有误所致。”
拒绝残障人士坐电动轮椅进大楼
双方发生争执
“我们刚到大楼门口,保安就隔着入口玻璃门‘驱离’我们,说电动轮椅无法通过入口闸机。”
王玄告诉红星新闻,12月13日下午他和一名残障人士朋友打车前往远东大厦,原计划在该大厦17层办事。但刚来到大楼门外,还没等进入一楼大厅,一名大楼保安便前来阻止。“这名保安隔着玻璃大门就说,你们别进来,轮椅过不了闸机。”
王玄回忆,当时该大厦的旋转门出故障无法通行,他们本打算打开侧边的玻璃门进入,但此时大楼保安走来,隔着玻璃门阻止他们进入大厦。与保安沟通后,王玄和朋友终于通过玻璃门进入大楼。但在尝试通过门口的闸机时他发现,因闸机通道太窄,其乘坐的电动轮椅的确难以通行。
无奈之下,王玄再次与上述保安商量,希望保安能搀扶自己站起来并走过闸机,随后再麻烦保安帮忙把轮椅抬过闸机。
但保安以“怕弄坏轮椅”为由拒绝了王玄的提议,为此双方也发生激烈争执。王玄向记者提供的一段现场视频显示,其与该保安发生口角,过程中保安也情绪激动,作出挥拳动作。
针对王玄的说法,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这名大厦保安。他向记者解释称,事发当日之所以没有答应王玄“把轮椅抬进去”的要求,是因为他当时对王玄提出的诉求理解有误:“我误以为他是要求我‘连人带轮椅’一起抬进去,这样很不安全 所以才没同意。”
涉事保安:
对大楼管理规定理解有误
因在现场发生争执,该大楼另一名保安人员也赶到现场。但王玄与朋友却仍旧没能顺利进入。据其回忆,随后赶来的保安也告诉他:“即便能把轮椅抬过闸机,但因为电瓶车不允许进入电梯,所以电动轮椅也不能进入电梯上楼。”
王玄无法接受这样的理由。他向红星新闻解释称:“轮椅是二类医疗器械,是残疾人身体的延伸,我也从没改装过自己的轮椅,为何不让坐电梯?”于是,王玄选择了报警。
此时,一名大楼物业人员也来到现场并提出:“残疾人出门不容易,能帮一下就帮一下,抬一下轮椅就好了。”随后,此前拒绝抬轮椅的保安一人将王玄朋友的轮椅抬过闸机,王玄的朋友顺利进入大楼办事。
但王玄则拒绝通过闸机留在大堂。不久后,办案民警也到达现场,协调双方沟通后,物业工作人员也向王玄道了歉。
为何不允许电动轮椅进电梯?上述大楼的保安向红星新闻记者解释称:“我们培训时强调电动车不允许进入电梯,所以也以为电动轮椅不可以进入电梯。”该保安也表示,经历此次事件后,他已知晓残疾人乘坐的电动轮椅属医疗器械,可以进入电梯。

▲记者探访发现,该大厦闸机通道已整改加宽
律师说法:
公共场所不得拒绝符合条件辅助器具登乘
事发后,红星新闻记者也于近日来到上海远东大厦实地探访。进入大堂后记者发现,进出口的闸机有明显挪动过的痕迹。一名物业工作人员告知红星新闻,王玄和他的朋友离开后,物业便迅速对闸机做出整改,增加了闸机的通行宽度,方便电动轮椅通行。
就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也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指出,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要求,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为残疾人通行提供便利,消除通行障碍。因此,付建也认为:“保安应执行协助义务。”
同时,记者查阅2023年颁布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履行维护和管理责任,对需改造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因此,在付建看来,大厦发现闸机无法让轮椅通过,应该及时进行改造加宽,而不是让残疾人离开。
北京京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玲也指出,对于已建成但不符合标准的设施(如过窄的闸机),管理方应负责改造。在改造完成前,管理方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协助,以弥补设施的缺陷,保障残疾人的通行权。
“如果物业或保安拒绝提供合理协助,导致残疾人无法正常进入大厦,可能构成对残疾人平等权利的侵害,管理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晓玲说。
那么,电动轮椅到底能否进入电梯?张晓玲也向红星新闻解释称,大厦电梯作为公共场所的核心垂直交通工具,其设计和使用应当遵循无障碍原则。允许残疾人电动轮椅进入电梯,是实现残疾人平等使用公共设施、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
付建认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公共服务场所应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登乘。如果电动轮椅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大楼作为公共场所,以安全隐患为由禁止其上楼进房间,且无法提供合理的安全依据,可能构成对残疾人平等权益的侵犯。
红星新闻记者 杨雨奇 陈馨懿 实习生 何雯文
编辑 郭庄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