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12419元!物业清理杂物后,被业主起诉!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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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4 15: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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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小区里的楼道、地下停车场这类公共空间,本应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是保障大家日常通行顺畅以及居住安全的关键区域。然而在现实生活里,却存在部分业主私自将这些公共空间占据,用来堆放杂物。这种行为不仅对其他业主的正常通行造成阻碍,更严重的是,还潜藏着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

那么,当出现这种状况时,物业是否有权力对这些杂物进行清理呢?倘若物业在清理之后,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法院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下面,我们就通过今年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的一起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小案件来一探究竟。

物业清理杂物后

业主以物品被盗为由报警

2024年7月期间,广西南宁市某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内出现了状况。物业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区域被大量个人物品占据。身为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的邱先生介绍,当时物业调取了停车场公共区域的监控录像,却未能查明这些物品的具体堆放时间,也始终没能找到物品的主人。为尽早将这些私人物品清理干净,恢复停车场的正常秩序,物业分别在这些物品上以及旁边的墙壁上,都张贴了关于杂物清理的温馨提示。

时间来到2024年8月18日,由于这些物品长时间无人认领,物业工作人员邱先生便联系了旧货回收店,安排其上门回收。

让物业工作人员始料未及的是,就在旧货店将这些物品拉走的次日,一位刘姓业主报警称自己的物品被盗。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联系物业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经过调查,警方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并建议双方通过沟通协商来解决问题。

物业工作人员邱先生表示,当时这些物品仍存放在旧货回收店,可以归还给刘先生。随后,邱先生与刘先生取得联系,并安排搬运公司将物品从旧货回收店运送至刘先生指定的地点。

然而,刘先生并未对这批物品进行查收。他觉得物业公司并未将所有物品如数归还,所以拒绝接收货物。最终,这些物品只能又被运回旧货回收店。

没过多久,刘先生以该物业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益为理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物业公司以及工作人员邱先生共同赔偿他的财产损失,金额总计12419元。

庭审焦点:物业清理杂物行为是否合规?

2025年5月8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原被告双方就物业公司清理杂物的行为是否合规,以及物品的价值展开辩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称,刘先生一直没有看到物业张贴的杂物清理温馨提示,且原告认为物业将刘先生的物品擅自处置的行为并不恰当。对此,被告有着完全相反的意见。

被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邱先生:为什么这个公示张贴了那么久,好像没人看到一样,反而拉走第二天他就发现东西不在了,还说是他的。当时他直接就跟我电话交涉,说需要我归还这些货品,所以我后面安排车辆、工人把东西拿回去给他,但他没收。我拉回去给他那天,总共花费了437.92元。

被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道:在原告(刘先生)长期未履行自行清理杂物的义务,导致物品滞留公共区域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出于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保障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以及消除潜在安全隐患的考量,依照相关规定将逾期未清理的杂物视作无主财物进行了清理处置。

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提交了一份物品价值清单作为证据。清单上详细罗列了原告刘先生存放在地下停车场的所有物品及其对应价值,并据此要求被告对原告所遭受的12419元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但被告方认为这些物品本身就是二手的,在没有购买凭证的前提下,刘先生手写罗列的清单并不能认定具体放置了哪些物品以及物品的价值。并且,被告邱先生说,其中的冰箱、冰柜等通电设备已经失去了使用价值。

法院:物业已尽告知义务

清理行为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在涉案小区的临时管理规约中,也对业主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进行了约定。原告作为小区的业主,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规约,却擅自占用案涉小区地下停车场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此,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人对小区的共有部分具有管理职责,物业公司在清理物品前,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清理行为符合规定。

原告主张物品价值无依据

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物品清理之后,被告邱先生作为物业工作人员还将物品运回到了原告指定的地点,根据被告邱先生提供的现场视频,运回的物品包含了冰箱、桌椅等,与堆放在地下停车场的现场照片显示的物品种类基本吻合。

原告提出诸多物品缺失的主张,按常理本应在清理现场及时清点核实,以此保留证据,明确缺失物品的具体种类和数量。但原告并未这么做,由于无法提交确凿证据来证实物品确实缺失这一事实,法院对原告的这一陈述不予采信,原告需自行承担因举证不力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声称其财产价值达12419元,可仅仅提供了自行手写的价格清单,既没有相关的购买记录,也拿不出购物票据。而且,这些物品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必然存在折旧损耗。在全面、细致地审查了所有证据之后,法院对原告所主张的财产价值不予认可。

最终,法院判定原告刘先生要求被告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邱先生赔偿12419元财产损失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原告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为公共空间的管理以及杂物清理过程中的权责划分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指引。在小区生活里,公共空间与每一位业主的安全和权益息息相关,私自占用公共空间的行为绝不可取。倘若遇到类似情况,物业和业主都应当依法行事、理性应对,携手共同维护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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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央视新闻

编辑:叶子

值班主编:彭菲

监制:车水

来源:北京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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