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4起涉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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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03: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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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作用,持续推进“清网护鸟”专项行动工作,共同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现公布4起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释法。

普法入心 村民拆网护鸟

案例一: 陈某某非法狩猎案

根据“清网护鸟”行动排查线索,当事人陈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为防止鱼塘鱼苗被鸟啄食,在某乡镇鱼塘边架网,没有捕获到猎物。经现场勘验,鱼塘边现场架有一张长13米,宽2米左右的捕猎网。案发后,林业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陈某某进行了普法教育,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后,对捕猎网进行了烧毁,书写了认错书,并积极响应“清网护鸟”行动,参加志愿者进行义务宣传,向村民发放《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告知书》260份。

以案释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典型意义:农村地区,部分村民知法、懂法、守法意识淡薄,导致存在一定程度因生产生活非法猎捕现象。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林业局针对查处的违法事实对当事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错误性,并表示其将向家人及周边人群进行宣传。该案件的查处不仅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也贯彻了普法工作新理念,达到了以案释法的良好效果。

防鸟未果 张网亦需担责

案例二:周某某非法狩猎案

根据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调研指导第一组的反馈线索,当事人周某某张网捕鸟进行非法狩猎。经调查,周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为防止鱼塘的鱼被鸟啄食,在其鱼塘边张网捕鸟,没有捕获到猎物。案发后,林业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周某某进行了普法教育,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对捕猎的网进行了烧毁,并积极响应“清网护鸟”行动,参加志愿者进行义务宣传。

以案释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九条。

典型意义:非法狩猎行为的处罚,是制裁具有危险性的狩猎行为本身,而非仅处罚实际猎获结果。即使未捕获猎物,行为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实施狩猎,已对野生动物种群及生态环境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侵害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益。从法律层面,该行为具有主观违法故意与客观危险性,具备行政处罚的必要性与合法性,体现了野生动物资源预防性保护的立法目的。

捕猎野猪 赔偿生态损失

案例三:曾某某非法狩猎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当事人在禁猎期、禁猎区,某山头放置捕猎夹,捕获一头野猪,被区森林公安查处后认定情节轻微,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然后移交至县林业局进行行政处罚,将捕猎到的野猪没收,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同时也对当事人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损害生态环境价值为1500元,当事人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500元。

以案释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四条。

典型意义:该案为生态环境损害类案件,通过自行赔偿的方式让损害生态环境者承担赔偿责任,拓展了多样化的责任承担方式,通过磋商前置的方式,提高了赔偿和修复的效率,也能够让损害生态环境承担者提高法律意识和保护生态的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核心,作用在于让违法者承担全部修复与赔偿责任,及时修复受损生态,恢复生态功能,与行政、刑事追责协同,大幅提高违法成本、震慑环境违法。

联动救助 守护中华鬣羚

案例四:“四长”联动 护生态

为守护武夷山国家公园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筑牢生态安全防线,县林业局严格落实“林长+警长+检察长+法院院长”联动机制要求,主动扛起野生动物保护职责,全程参与了一起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华鬣羚的救助与保护工作。

在接到相关线索后,县林业局第一时间安排野保专业人员介入,对受伤的中华鬣羚开展专业救治、精心照料,待其身体机能完全恢复、达到野外生存标准后,及时将它放归适宜的自然栖息地。同时,县林业局积极配合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推进后续工作,并借此案件办理的契机,面向广大群众和一线执法人员开展普法宣传与工作示范,让野生动物保护的理念和要求深入人心。

以案释法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五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建立“林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典型意义:快速响应是关键,接到野生动物受伤或涉野生动物违法线索后,要第一时间介入,林业部门重点做好受伤动物的专业救助,确保救助及时、科学。严格落实“四长联动”机制,主动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对接,做到信息互通、分工明确,形成执法、司法、救助的合力,让案件办理合法合规、高效有序。推动普法办案相结合,办理涉野生动物案件的同时,要同步开展普法宣传,通过“以案释法”让群众知法懂法,也让一线执法人员更清晰掌握办案要点和法律依据,提升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水平。

【法律法规索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本规定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生态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对相关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依法公开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信息。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国家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市森林资源检查和植物检疫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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