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10岁男孩李某在小区顶楼高坠身亡,家属认为事发地楼顶围栏太低,栏杆太细,进入管理不到位,向物业与建设单位索赔48万余元。近日,重庆巴南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驳回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为何认定物业公司无责,监护人责任与物业公司义务的边界应如何划分,家属对于“公租房小区应严格管控人员进出、严控天台入口”的主张为何被驳回?
对此,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表示,法院的判决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上。在法律上,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是“安全保障”,而不是“绝对监护”。物业公司在围墙以及安全保障义务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而对于公租房小区,要求其严控人员进出也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物业公司在管理和硬件上均无明显疏漏,不应当承担责任。
“该楼2019年已移交物业公司,后续管理与建设单位无关,且围墙高度合规,没有建设缺陷,建设单位也不应承担责任。”谭敏涛分析,物业之所以被判无责,是因为做到了硬件达标、警示明确、日常管理留痕、配合调查这四个关键点,“10岁的孩子独自外出、进入对面小区、上到顶楼并翻越围墙,整个过程中监护人是缺位的。家长的监护失责不能通过加重物业的责任来转嫁。”他说。
资料图。图/AI生成
【1】重庆10岁男孩小区顶楼翻墙高坠身亡
据红星新闻报道,重庆巴南区人民法院认定,某楼栋由某建设公司建设,并于2019年9月3日通过《公租房项目房屋管理移交协议》整体移交给重庆市某单位管理,某物业公司一直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2025年2月8日,李某(出生于2014年9月20日)在某栋顶楼发生坠楼事故,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为高坠死亡。
庭审中,李某家属认为事发地楼顶围栏太低,栏杆太细,进入管理不到位。某建设公司提交了照片,证明事发楼顶围墙高于1.4米。某物业公司提交材料用以证明案发楼栋天台设有安全提示标语,围墙高度符合规范,且天台进出符合消防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
庭审中,李某家属陈述,李某平时居住于涉事小区对面的另一小区,因有同学居住在涉事小区,故经常前往该小区玩耍。事发当天,李某在未告知具体去向的情况下外出,后经监控显示其独自进入电梯,最终在顶楼发生坠楼事故。李某家属称曾多次教育李某不得前往高处玩耍,但无法说明其当日为何前往天台。公安机关在天台边缘发现有划痕及DNA痕迹,初步判断李某系翻越围墙后坠落,事发时痕迹较浅,未发现其他人员在场。
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负有对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庭审中提交的现场照片、派出所情况说明及监控视频,案发楼栋天台设有“注意安全”“严禁攀爬”等警示标志,围墙高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关于人员进出,李某家属主张应对公租房小区进出口、天台进出口进行严格管理,无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现无证据表明某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疏漏或重大过失。因此,李某家属主张某
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某建设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已于2019年9月3日将该项目整体移交给重庆市某单位管理。某建设公司不参与具体管理,亦不承担后续管理责任,且其提交的现场照片显示,案涉楼栋围墙高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无证据表明其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情形。因此,李某家属主张某建设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亦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驳回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2】家属主张“严控进出”缺乏法律依据
监护人责任与物业义务的边界在哪里,这起案件能否适用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
谭敏涛指出,家长的监护责任是第一位的、动态的;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第二位的、静态的。作为法定监护人,应能预见到10岁孩子脱离视线可能面临的危险。在法院看来,孩子能完成“离家—进他区—上顶楼—翻墙”这一系列动作,本身就说明监护存在明显缺失。而物业的义务是“合理”,而非“绝对”。要求物业随时跟着孩子,阻止这起悲剧发生是不现实的。
对于本案不适用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的原因,谭敏涛解释,过错推定主要适用于建筑物本身脱落、倒塌(如墙皮砸人)等情形。本案中,公安机关初步判断李某系翻越围墙后坠落,受害方必须证明物业有过错,而不能反过来推定物业有过错。
公平责任即《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监护人存在明显过错,物业没有过错,因此不适用公平原则。
谭敏涛指出,本案中法院没有判决物业承担责任,是因为物业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硬件达标,围墙高度、门禁等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按照消防要求,天台门常闭但不上锁;二是警示明确,在危险区域设置了“危险区域,严禁攀爬”等醒目标语;三是日常管理留痕,能拿出照片、记录等证据证明已履行巡查和维护义务;四是配合调查,事发后及时提供监控、配合警方,履行了协助义务。
对于家属主张“公租房小区应严格管控人员进出、严控天台入口”被驳回一事,谭敏涛表示,这项诉求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具备现实可行性。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只规范申请和分配,没有要求公租房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对于小区是否施行严禁外人进出的措施,法律未强制要求。而楼顶天台是消防疏散的避难平台,如果为了防坠落而长期锁闭,反而可能违反消防法规。
他说,在没有法律强制要求的基础上,要求物业对每一个进出小区的人员施行严查,不具有合理性。一些小区物业对外人进行严查,这是物业规范要求,但不是法律的强制要求。对普通住宅小区进行“人人登记”的管理成本极高,且超出了“合理”安全保障的义务范围。要求物业24小时盯着每一个未成年人,封锁公共区域,也超出了合理限度,不具有现实操作性。
九派新闻记者 黄巧文
编辑 任卓 肖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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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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