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抵质押担保的常见信贷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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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3 08: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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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贸易金融

作者丨木莯

编辑丨信贷风险管理

前 言

在信贷实务中,授信客户提供抵质押物是授信业务中最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民法典》及配套《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出台和施行,进一步强化了对抵质押担保法律制度层面的规范化。

那么,如何保证抵质押物真实有效、如何审核它的合法有效呢?在实际工作中,总结了以下几点在授信抵质押担保中银行信贷人员应注意的信贷风险点

一、抵质押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授信项目担保所选择的抵质押物是否符合《物权法》《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和商业银行抵质押有关规定,是否属于可以办理抵质押的范围。

《民法典》第399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399条规定不得抵押财产的类型逻辑: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之财产(第1项、第2项、第3项);物本身可自由流通,但抵押人的处分权受限或可疑(第4项、第5项)。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7条规定了以可疑财产进行抵押问题:“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依法被监管的财产抵押的,适用前款规定。”《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如属于商业银行规定的抵质押物范围,应首先审核是否完善了在有权登记部门的登记和备案手续,取得了他项权力证书正本;其次审核他项权力证书中所列内容是否与银行所核实的情况一致;最后审核抵质押物担保是否签署了书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如为质押必须将质物交银行保管。

二、抵质押物投保是否将保险权益转让银行

为更好地防范风险,符合投保条件的抵质押物应督促企业办理投保手续。如机器设备、厂房、交通运输工具、仓储物等高风险抵押物必须办理投保手续。

《民法典》第909条第7项规定:“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民法典》第390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抵押物毁损、灭失而抵押人因此享有保险金、赔偿金等债权的,如何界定担保物权的效力。比较法上一个好方案:抵押权消灭,发生法定的债权质权。

《担保制度解释》第42条规定:“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请求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付义务人已经向抵押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给付义务人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后仍然向抵押人给付的除外。 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抵押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42条以实务为导向,简化处理,但也遗留若干需要澄清之问题。

《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规定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信贷实务中,抵押人、投保人必须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即将保险权益转让银行,并将保单正本交银行保管。

三、最高额抵押情况下抵押物的当前状态

企业为了办理业务的方便,往往在担保未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的债权而与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七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权。

《民法典》第420条规定:“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42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22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4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在审核最高额抵押合同时,银行信贷人员首先要注意审核授信金额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所担保的最高额债权限额和期间内。其次由发起部门确认抵押物当前的状态,排除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最后审核保险是否有效等。

四、借新还旧和还旧借新业务是否重新设定抵质押

《担保法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九民纪要》第57条规定了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担保制度解释》第16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信贷实务中,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授信业务,商业银行在办理借新还旧和还旧借新业务时,必须重新设定抵、质押并办理抵、质押登记,保证抵、质押权的有效性。

五、抵质押率是否符合商业银行规定

抵质押率是商业银行计算授信资产中有多少被足额担保覆盖的一个手段。商业银行对各类抵、质押物规定了最高的抵、质押率,信贷人员要注意审核抵押物的抵质押率是否符合银行规定,用抵质押率折合后的抵质押物的金额不得低于授信金额。信贷实务中,常见押品的抵质押率情况如下:

一.房地产

1.住宅/公寓依据产权证载用途确认,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此类押品要求具备正常居住条件,限制产权房可上市交易,抵押率上限一般为70%。

2.写字楼依据产权证载用途确认。仅限商业(商务办公)用地上的办公用房(写字楼),不包括工业用地上的写字楼。此类押品要求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大于或等于授信期限,不得接受废弃用房(土地除外)。写字楼的抵押率上限一般为70%。

3.商场/商铺依据产权证载用途确认,主要包括商业用地上单体商铺、综合性商场、专业市场、百货商场。此类押品要求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大于或等于授信期限,不得接受废弃用房(土地除外)。商场/商铺的抵押率上限一般为70%。

4.酒店/宾馆依据产权证载用途确认,主要是商业用地上提供餐饮、住宿的房地产。此类押品要求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大于或等于授信期限,不得接受废弃用房(土地除外)。酒店/宾馆的抵押率上限一般为70%。

5.工业(仓储物流)用房依据产权证载用途确认,主要是工业用地或矿业用地上的房地产,包括工业厂房(车间、仓库、办公楼、职工宿舍、食堂及其它附属设施)、高新技术产业用房、研究与发展用房、工业写字楼,物流园区、物流仓库、配送中心、分拨中心等物流业务的不动产。商业银行要审慎接受钢架大棚、木结构、砖木结构等简易结构用房,不得接废弃、长期闲置用房(土地除外)。工业(仓储物流)用房的抵押率上限一般为65%。

6.码头包括:位于天然河流或人工运河上的码头,位于海岸、海湾、泻湖内或深水海面上的码头,位于河流入海口或受潮汐影响的河口段内的码头。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已废弃、长期闲置或因交通规划调整将要闲置的码头。码头的抵押率上限一般为65%。

7.停车场/位主要是取得产权证书的独立停车位、地面或地下停车场、停车楼。信贷实务中,商业银行一般不接受立体车位。停车场/位的抵押率上限一般为65%。

8.集体土地上房地产之工业厂房主要是乡镇、村企业厂房及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述厂房与土地使用权应一并抵押。商业银行不得接受范围:钢架大棚、木结构、砖木结构等简易结构用房;废弃、长期闲置用房(土地除外)。此类押品的抵押率上限一般为50%。

9.集体土地上房地产之农民住房财产权主要是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指《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范围内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此类押品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无权属争议,取得权属证明,未列入征收范围;

(2)具有第二居所;

(3)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4)不得接受范围:简易结构用房;废弃、长期闲置用房(土地除外)。此类押品的抵押率上限一般为50%。

除住宅/公寓、写字楼、商场/商铺、酒店/宾馆、仓储物流房地产、工业用房、港口码头、停车场/位外的其他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地产,如机场、水电站等,抵押率上限一般为50%。

二.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主要是各类未完工或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为房地合一物业或地上建筑物,包括在建的住宅、商业、工业房地产。用以抵押的在建项目一定要依法获准建造,不存在超越或者违反审批文件要求建设施工的情形,在建工程必须与占用范围下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住宅类在建工程的抵押率上限一般为70%;工业类在建工程的抵押率上限一般为65%;商业类在建工程的抵押率上限一般为70%。

三.土地使用权

国有性质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率问题,分析如下:居住用地,是产权证载土地用途或主要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的土地,不含农村宅基地,抵押率上限一般为70%。工业用地,是产权证载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的土地,抵押率上限一般为65%。商业用地,是产权证载土地用途或主要用途为“商业用地”、“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饮餐旅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的土地,抵押率上限一般为70%。办公用地,是产权证载土地用途或主要用途为“商务办公用地”的土地,抵押率上限一般为70%。综合用地,是具有混合用途的土地,如住宅用地与商服用地混合用途,且各用途的土地面积占比均在40-60%之间;某一用途面积占比超过60%,按主要用途归类,抵押率上限一般为70%。其他用地,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及其它可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抵押率上限一般为70%。针对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商业银行应当审慎接受:第一、闲置时间超过2年以上。第二、权利存在限制性条件。

集体性质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率问题,分析如下:第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根据银监会、国土部银监发〔2016〕26号《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范围内可抵押土地使用权,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外的可抵押的其他集体土地使用权,仅限于国家确定的入市改革试点地区且符合银行相关试点要求,其他地区不得接受。此类押品的抵押率上限一般为50%。第二、集体土地经营权-承包经营权,主要是《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人行等五部委银发〔2016〕79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范围内抵押品,仅限于国家确定的入市改革试点地区且符合银行相关试点要求,其他地区不得接受。此类押品的抵押率上限一般为50%。第三、除上述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之外的法律规定的可抵押的集体土地财产,抵押率上限一般为50%。

四.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通常指能够完成生产、加工、运行等功能或效用的机械、装置或设施。通用机器设备是指通用性较强,广泛应用于多个行业的机器设备。专用机器设备是指专门针对某种(类)对象实现一项或几项功能的机器设备。对于未在政府指定部门登记,仅在工地、企业生产区域运行的工程车辆、通勤车辆等,列入通用机器设备押品范围。保税或免税的进口设备,须取得海关的批准文件,在具备办理条件后方可办理,无海关批准文件不得办理。商业银行不得接受的机器设备,主要包括:(1)废弃、闲置的设备;(2)工艺已经被淘汰的设备。机器设备的抵押率上限一般为30%。

五.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运输工具,是指在政府指定部门依法登记,能够完成旅客或货物位移的工具,主要包括航空器、船舶和车辆。针对交通运输工具,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下列情形押品:废弃、闲置、报废、破损;未购买保险;未进行年检。飞机和其他航空器的抵押率上限一般为60%。运输类船舶的抵押率上限一般为60%;工程类船舶的抵押率上限一般为45%;其他类船舶的抵押率上限一般为60%。车辆的抵押率上限一般为70%。

六.大宗商品/货权类

大宗商品是指同质化、可交易、被广泛作为工业基础原材料的商品,如原油、有色金属、钢铁、矿石、煤炭、农产品等。大宗商品,要求:质量合格,即规格明确、质量标准清晰、标准化程度高;易于保管,即易于仓储、保管、计量,物理、化学性质稳定。大宗商品的抵押率上限一般为70%。货权类,是指单证权利人按照单证记载的时间、数量、质量要求从保管人或承运人等第三方提取相应货物的权利。仓单指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货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分为标准仓单和非标准仓单。标准仓单的抵押率上限一般为85%,非标准仓单的抵押率上限一般为70%。提单是指证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起装,收货人或其他权利人提取相应货物的单证抵押率上限一般为70%。

七.货物类

一般货物,是指除大宗商品外的货物类动产,要求:质量合格,即规格较明确、质量标准较清晰、标准化程度较高;易于保管,即较易于仓储、保管、计量,物理、化学性质较稳定。此类押品的抵押率上限一般是30%。

八.资源性资产类

林权,是可抵押林权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生态公益林;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产前期、衰产期的经济林,用材林中40年以上的过熟林及竹林的过熟林;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林权的抵押率上限一般是60%。

采矿权指在依法定程序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有效期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以采矿权抵押的,采矿所使用的生产设施设备应一并抵押。抵押人应与采矿权证照的所有人为同一人,并已足额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或者价款。采矿权证照应在有效期内。剩余经济资源储备量大于授信期限内开采能力之和。采矿权的抵押率上限一般是50%。

九.存款单/国债/质押账户

存款单是受理存款的银行向存款人签发的一种存款单据,其票面载明了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银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存款单要符合监管部门《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信贷实务中,对于有下述情况的存款单,商业银行不得接受质押: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开立存款证明 或被依法止付的存款单;借款人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款单或以募集资金开立的存款单;审查审验发现疑点难以充分核实的存款单;在押品落实环节无法完成冻结止付的,或无法取得存款行出具书面冻结止付证明的存款单。存款单完全覆盖授信本息,其中异币种业务在考虑外汇风险的前提下覆盖本息。外汇锁定的异币种存款单质押率上限视同同币种存款单质押。以个人存款单质押叙做对公业务的质押率上限与单位存款单质押率上限一致。

国债是以国家信用为偿还保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明书。国债的质押率上限一般是90%。

保证金是指客户在向银行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时,作为客户对银行承担的履约或还款义务(债务)的质押担保,由出质人提供并以出质人名义存入在银行开立的专项保证金账户的本、外币资金,客户不履行履约或还款义务时,银行有权以业务对应的保证金优先受偿。保证金需要符合以下规定:第一、加强对保证金来源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和管理。第二、开立保证金账户。第三、签订保证金协议,实现保证金质押特定化。全额保证金业务应覆盖授信本息,其中异币种业务在考虑外汇风险的前提下覆盖本息。外汇锁定的异币种保证质押率上限视同同币种保证金质押。

由银行托管的出口退税账户,指借款人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托管给银行,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退税款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原则上不超过应退未退税款的70%。对于所在地区财政实力强、退税信用好,以及与银行有长期稳定合作关系、资信良好、综合贡献较大的客户,可以适当提高融资比例,但最高不超过90%。

十.股票/股份/股权/基金/理财产品

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一种有价证券,包括流通股票和限售流通股票。以下上市公司股票,商业银行不得接受: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除外。股票的质押率上限一般是60%。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分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基本的计量单位,每一股份都代表一定的资本额,每股资本额相等。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出资。股份/股权的质押率上限一般是50%。

基金指向投资者公开发行,表示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对基金财产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质押率上限一般是60%。理财产品指符合银保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理财产品,质押率上限一般是90%。

十一.贵金属

标准黄金是指为便于交易,符合一定的成色和重量标准的金条或金锭,质押率上限一般是80%。标准实物贵金属指除金以外的银、铂族金属(钌、铑、锇、钯、铱、铂)等7种贵金属,应符合标准化、便于交易、可单独保管质押等特点,质押率上限一般是70%。

十二.应收账款类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常见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应收账款(现有债权)是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中,以提供的货物、服务(含出租)或信用活动等产生的应收账款类债权以合同为基础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且货物、服务或信用活动实际已提供,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第二、特定性,亦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第三、时效性,即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满足可转让性、特定性、时效性的应收账款(往来款)原则上不超过75%;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属重点客户,或《财富》500强企业及其控股公司且外部评级在BBB级以上(含),可适当提高质押率,但最高应不超过90%。

应收账款(未来债权)是以未来可能提供的货物、服务(含出租)、信用活动等产生的债权或以合同为基础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在抵押时尚未提供货物、服务或信用活动。应收账款(未来债权)的质押率上限一般是30%。

公路收费权(交通运输收益权)是指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在国家允许依法设立的收费公路(交通设施)上,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权利,具体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公路收费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公路收费权或其他交通运输设施收益权作为质押标的,与质权人(债权人)依法签订质押合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的一种担保形式,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债权人)可以依法就公路收费权实现质权的债务担保方式。公路收费权(交通运输收益权)的质押率上限一般是30%。

其他收费权/经营权/收益权是上述各类应收账款、公路收费权/交通运输收益权之外的、以未来可能提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产生的收益收费权/经营权等特许经营权。包括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产生的债权。此类应收账款的质押率一般是30%。

六、认识到实地核实抵质押物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商业银行信贷工作人员不仅要做好对单笔授信材料的合规性、合法性的审核,为保证银行授信资产的安全,做到对授信资产心中有数,实地核实担保单位抵押物是一个最直接也是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因为抵押物的存在方式是动态的。如为土地抵押,核实是否在地上覆盖了建筑物;如为机器设备抵押,实地考察机器设备是否在安全运转或是闲置;只有掌握抵押物最新状况,才能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银行资产安全。

把握开放新机遇,破解跨境真痛点 | 第三届中国跨境金融年会

面对汇率波动加剧、避险成本高企、数据合规挑战升级,企业如何在开放与风控中寻求最优解?2026年6月,第三届中国跨境金融年会将于北京举办,汇聚监管机构、顶尖银行、领军企业与专家学者,直面当前市场最核心的挑战,深入探讨外汇便利化、本外币一体化、科技赋能等关键议题,为您的跨境业务提供可落地的策略与资源。

本届年会将重磅颁发行业权威奖项——“金舵奖”,旨在表彰在破解行业痛点、引领服务创新方面的卓越标杆。 现诚邀各机构与个人参评,共同定义2026年跨境金融的最佳实践。奖项申报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31日。让我们在此关键之年,共寻确定性,共筑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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