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风新闻5月22日报道,陕西西安的任先生反映,今年4月24日他驾驶依维柯厢货在周普路以55公里左右的时速行驶时,被电子监控抓拍为121公里/小时,因超速50%以上面临罚款1000元、记6分的处罚。任先生提供了行车记录仪视频及公司车队管理系统数据,显示事发时段车速未超过限速60公里。
对此,陕西武功县交警大队回应称,测速设备经陕西省计量研究院检定且在有效期内,数据合法有效;行车记录仪不具备法定测速资质,画面可被编辑,不足以推翻交管设备记录,要求任先生提供有效鉴定证明才能申请撤销违法记录。
▲电子监控抓拍照片 图据大风新闻
26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武功县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对方称目前已经安排人处理此事。记者追问测速点内的仪器设备是否正常,对方表示:“那肯定没有问题。”最终,该负责人表示将随后与记者联系,截至发稿时记者暂未收到回复。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通常情况下,交警部门使用的地感线圈、雷达测速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因经过法定计量检定并符合国家标准,其形成的数据具有较强证明力。相比之下,普通行车记录仪属于民用设备,单独形成的视频资料一般难以直接推翻交警测速记录。但当事人并非没有救济途径,关键在于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启动复核程序。
▲行车记录仪视频截图 图据大风新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存在异议的,有权提出复核申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必须经检定合格并处于有效期内,交警部门有义务说明设备合法性,当事人也有权要求查看测速设备的检定证书、检定期限及相关使用记录。
胡磊表示,当事人应在第一时间保存行车记录仪原始视频,避免剪辑或转码,尽量保留完整时间戳、GPS轨迹、实时车速等信息。为防止后续被质疑篡改,建议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或通过司法电子存证平台固定数据。
在证据固定后,可向违法行为发生地交警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对测速设备进行核查,并要求比对双方数据。必要时,可申请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行车记录仪数据真实性及测速过程进行技术鉴定。
胡磊还说,若复核后仍维持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还可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作为行政机关的交警部门需对测速设备合法性及处罚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桢培律师分析指出,交警部门的回复具有合法依据,公安使用的定点测速设备经法定检定,其数据具有优先证据效力。行车记录仪作为民用设备,其测速数据未经权威鉴定,在法律上单独不足以推翻交警的合法监测结果。当事人若主张采纳自己的记录仪数据,则必须通过司法鉴定证明其完整性与不可篡改性,否则难以被采信。
魏桢培认为,司机可立即通过法定程序提出异议,重点要求交警部门出示测速设备的有效期检定报告,并且考虑到当时有车速相当的其他并行车辆,建议申请交警部门能提供同时期其他同行车辆的测速数据进行对比。与此同时,司机还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行车记录仪视频进行司法鉴定,形成有效证据链。若异议被驳回,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将争议纳入司法审查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