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车辆发生改装,机动车商业险就能拒赔吗?近日,厦门同安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货车车主私自加装侧方示宽灯反射装置,夜间遭摩托车追尾,摩托车主重伤致残,保险公司以车辆改装、车辆危险程度增加为由拒赔商业险,40余万元理赔款险些无法兑付。
夜间追尾酿事故
骑手重伤九级伤残
事发当日夜间,市民小李驾驶二轮摩托车出行,行车途中未留意路面路况,径直撞上前方停车等候绿灯、由小张驾驶的货车尾部。事故造成小李人身受伤,两车均出现不同程度损毁。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小张驾驶的货车私自加装左右侧示宽灯灯光反射装置,车辆侧边、尾部虽粘贴反光标识纸,但反光清晰度不达标,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小李夜间行车疏于观察、未按规定降低车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李即刻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等伤情,累计花费医疗费455724元。后续经司法鉴定,小李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本次事故共计给小李造成经济损失889847.15元。
理赔产生分歧
保险公司以改装为由拒赔
涉事货车已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理赔协商无果后,小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诉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自身各项损失合计419971.25元。
小李当庭诉称,本次追尾事故诱因是货车尾部反光标识清晰度不足,交警已认定货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承保货车保险的甲保险公司,理应承担对应的理赔责任。
对此,甲保险公司当庭答辩提出拒赔意见:依据双方签订的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投保车辆私自改装、加装部件,或是变更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告知保险公司,由此引发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案涉货车私自加装灯光装置,车辆行驶风险提升,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商业险。

杨希/漫画
法院厘清边界
小幅加装不构成免赔
同安区法院审理查明,货车加装侧方示宽灯反射装置,仅属于辅助、装饰类轻微加装改动,并未改动车辆动力、制动等核心安全结构,不属于保险条款中“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结合事故成因研判,本次追尾直接原因是小李夜间行车观察不周、车速过快,以及货车车尾反光标识不合格,撞击部位为货车尾部,和车辆侧面加装灯具无直接关联,加装行为与本次事故损伤结果,不存在法律层面因果关系。
结合事故责任划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甲保险公司按照30%次要责任比例,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小李损失405554.15元,扣除保险公司已先行垫付的118000元,还需赔付287554.15元。判决生效后,甲保险公司已主动足额履行赔付义务。
普法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即保险公司需证明其在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对免责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和说明。故,保险公司的免赔主张能否成立需要进行双重审查:一是客观上是否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二是保险公司是否依法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两个要件须同时满足,保险人的免赔主张方能成立。
那么,车辆进行加装、改装后,保险人能否以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为由主张免赔,则需要从改装行为是否对车辆核心安全性能产生实质性影响以及改装行为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两方面进行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方面涉及车辆安全技术、事故成因的专业认定,广大车主切勿抱有“小改没事”的侥幸心理,私自对投保车辆进行加装、改装或变更使用性质,大幅扩大车辆使用风险。确因个性化使用需求对车辆进行改动的,注意依规向车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及时主动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配合保险公司完成风险评估,变更投保事项重新计算保费,从源头避免因改装后出险,陷入保险拒赔的理赔纠纷,减少可能的经济损失。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
编辑 陈思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