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市委原常委、浦东新区区委原书记朱芝松受贿案,对被告人朱芝松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追缴在案的朱芝松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 2003年至2024年,被告人朱芝松利用担任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八研究院副院长、院长,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上海市闵行区委副书记、区长,闵行区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中国(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浦东新区区委副书记,中国(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上海市委常委、浦东新区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融资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9亿余元。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芝松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绝大部分受贿所得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朱芝松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朱芝松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4年11月27日消息,朱芝松被查;2025年6月10日消息,朱芝松被“双开”。
经查,朱芝松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由他人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组织原则缺失,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职工录用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廉洁底线失守,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消费卡;违规决定降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承包;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朱芝松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朱芝松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二十大代表、上海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25年10月,二十届四中全会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朱芝松开除党籍的处分。
公开简历,朱芝松生于1969年2月,曾任上海市闵行区区长,闵行区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
2021年,他任上海市委常委、浦东新区区委书记,至被查。
来源 新京报政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