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伴侣要求多次大额转账,甚至备注“自愿赠与”,分手后还能追回钱款吗?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案中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判令其返还男方118万余元。
2023年9月,刘强(化名)与王芳(化名)在线上相识,同年11月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相处过程中,王芳多次提出购置婚房、婚车、房屋装修等婚嫁相关诉求,反复催促刘强筹措资金。
刘强月收入仅5000元上下,为满足对方要求,先后变卖自有房屋、车辆,又通过亲友借款、各类金融平台贷款筹集钱款,持续向王芳大额转账。长期高额借贷最终导致刘强征信全面逾期、深陷债务纠纷。二人感情随之破裂,恋爱关系于2025年2月终止。
同年,刘强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案涉款项均为以结婚为目的的婚约财产,请求判令王芳返还资金共计141.82万元。王芳则称所有转账均为刘强恋爱期间自愿无偿赠与,自己无需返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全部大额转账均集中在婚房采购、购车、房屋装修等婚嫁筹备阶段,资金用途与缔结婚姻直接挂钩,金额远超情侣间日常消费、节日小额礼品赠与的合理范围,依法属于婚约财产。
对于“转账备注‘自愿赠与,无需返还’”相关争议,一审法院认为该备注不能作为认定无偿赠与的依据。这一备注仅是刘强为顺利推进婚事、满足对方资金要求作出的被动表述,并非内心真实、自主的赠与意思。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可见,王芳以结婚为筹码持续向刘强索要大额钱款,刻意诱导对方变卖资产、四处举债,属于典型借婚姻索取财物。一审法院判决王芳向刘强返还118万余元。王芳不服,提起上诉。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明确了区分婚约彩礼与恋爱普通赠与的两大核心标准,即双方是否存在缔结婚姻的主观合意、款项给付是否具备婚嫁筹备的客观特征。
法院认为,案涉二人在交往之初便以结婚为目标,婚房、车辆购置事宜全程由王芳主导,全部大额资金往来均围绕婚嫁需求展开。王芳主动催要钱款,刘强全程处于被动给付状态,不存在主动无偿赠与的真实意愿。
法院指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该案中的转账备注无法推翻资金为婚约财产的客观事实,王芳以结婚为名持续索要巨额资金,不断透支刘强经济能力,迫使对方背负高额债务,却始终回避办理结婚登记等核心婚嫁流程,仅以满足自身物质需求为目的,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对应的财产给付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其取得的大额款项应当全额返还。
最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王芳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该判决现已产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情侣恋爱期间的小额节日红包、日常消费支出,一般会被认定为表达情感的无偿赠与,无需返还;但大额资金若用于购房等婚嫁筹备,给付一方为此变卖资产、高额举债的,即便转账标注自愿赠与,法院也会结合双方交往过程、经济状况综合认定其为婚约财产。双方最终未能登记结婚的,给付方有权起诉要求返还。司法裁判坚决抵制借婚姻索取财物、高额彩礼等婚嫁陋习,倡导理性纯粹、平等互助的婚恋观。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