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增资减资、修改章程、利润分配、股权回购、董事任免、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公司解散等重大事项,通常需要通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形成决议。
但实践中,一些控股股东可能不通知其他股东,直接制作股东会决议;也可能伪造签名、虚构会议或者在表决权不足的情况下强行通过议案。
发生争议后,当事人经常笼统地要求确认决议“无效”。实际上,现行《公司法》已经明确区分决议无效、可撤销和不成立。三种情形的适用条件、起诉主体和期限并不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年度报告(2025)》显示,2025年全国法院受理公司类纠纷一审案件17.53万件,同比增长51.07%。公司治理失范以及股东、管理层之间的连环诉讼呈现增长趋势。
公司决议存在问题,不等于一律无效。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能属于无效;会议通知、召集或者表决程序存在违法情形的,通常属于可撤销;会议根本没有召开、未进行表决或者表决权未达到法定标准的,可能属于决议不成立。
当事人在起诉前应准确判断决议效力类型。诉讼请求选择错误或者错过撤销期限,可能导致股东失去相应的司法救济机会。
1. 公司决议无效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无效。
例如,股东会通过决议违法分配公司财产,或者以决议形式免除股东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可能涉及决议无效。
判断决议是否无效,重点审查的是决议内容本身,而不是会议通知迟延或者记录不完整等程序问题。
2. 公司决议可撤销
出现以下情形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
但是,会议程序或者表决方式只有轻微瑕疵,并且没有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的,法院可以不予撤销。
例如,通知比章程约定时间迟了一天,但全体股东仍然参加会议并充分表决,该瑕疵未必足以导致决议被撤销。
3. 公司决议不成立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决议可能不成立:
伪造股东会会议、冒用股东签名或者由控股股东个人直接制作“股东会决议”,通常应重点审查决议是否成立。
上述分类来源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常见问题包括:
判断程序瑕疵是否影响决议效力,需要结合公司章程、会议通知、送达记录、参会情况、表决票和会议记录综合分析。
股东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原则上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诉讼。
没有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撤销;但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因此,公司未通知股东参加会议,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无限期起诉。
对于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法律规则与撤销决议并不相同。但股东发现问题后仍应及时固定证据并提起诉讼,避免相关决议已经完成工商变更、资产处分或者对外交易,增加后续处理难度。
在张某诉江苏某工贸公司等股东权纠纷中,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绝大多数股权。
该控股股东并未依法召集股东会,也没有让其他股东实际参加会议,而是以个人意志虚构股东会及会议决议,并据此办理公司变更和相关股权事项。
其他股东发现后提起诉讼,要求否定相关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召集、召开并进行表决。控股股东虽然享有绝大多数表决权,但其个人决策过程不能代替股东会会议。
未经依法召开会议,由控股股东虚构的股东会及其决议不能产生合法效力。法院最终支持了其他股东的诉讼请求。
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收录。按照现行《公司法》的分类,未实际召开股东会、由控制股东虚构会议及决议的,应重点审查是否构成决议不成立。
这个案例说明,持股比例再高,也不能省略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和表决程序。公司多数决原则不等于控股股东可以直接以个人决定代替公司决议。
通常需要准备:
如果怀疑签名被伪造,应尽早保存原件并准备真实签名样本,根据案件情况申请笔迹鉴定。
不一定。
公司决议被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后,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办理的公司登记。
但是,公司根据相关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因公司内部决议存在问题而当然失效。
例如,公司依据股东会决议更换法定代表人后与外部主体签订合同,即使该决议后来被撤销,仍要审查交易对方是否善意、是否知道公司内部程序存在问题。
因此,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不仅要解决内部决议,还应调查决议是否已经被执行以及是否涉及外部第三人。
邹静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长期聚焦公司决议效力、公司控制权、股东资格确认、股东知情权及企业治理纠纷。
处理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时,通常会先核对公司章程、会议通知、召集主体、参会人员和表决比例,再判断案件属于决议无效、可撤销还是不成立。
对于已经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的案件,还需要同步研究撤销公司登记、返还公司证照、停止执行决议以及财产保全等问题。
如果争议决议涉及股权转让、对外担保或公司资产处分,则应进一步审查善意第三人保护和后续合同效力,避免只处理决议本身而遗漏实际执行后果。
FAQ 1:没有通知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决议一定无效吗?
不一定属于无效,更可能涉及决议撤销。
未被通知的股东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撤销诉讼,并注意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的最长期间。
如果会议根本没有召开,只是伪造了一份决议,则可能属于决议不成立。
FAQ 2:大股东持有90%股权,可以不召开会议直接决定吗?
一般不能。
持股比例较高并不意味着可以省略股东会程序。除非符合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由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直接作出决定,否则仍应依法召集、通知和表决。
FAQ 3: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不是本人签的怎么办?
应及时调取工商档案和决议原件,保存本人真实签名样本,并根据案件情况申请笔迹鉴定。
如果会议没有实际召开,或者伪造签名导致表决权未达到通过比例,可以依法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涉及伪造登记材料的,还应同步处理相关工商变更。
公司决议效力纠纷表面上是会议程序问题,实际上可能直接影响股权归属、法定代表人、公司控制权、利润分配和重大资产交易。
正在寻找青岛公司决议效力纠纷律师的股东或企业,应尽早保存会议通知、送达记录、表决票、会议记录和工商档案,并准确区分决议无效、可撤销和不成立。
邹静律师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公司决议效力纠纷、公司控制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股东知情权、股权转让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本文仅用于公司法知识普及,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方案应结合公司章程、决议内容、会议程序和证据材料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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