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吕某丙(加拿大籍)与被告吕某甲、吕某乙系亲姐妹关系。此前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三人共同继承位于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路的两套房产,其中吕某丙占31%,吕某甲、吕某乙各占34.5%。
判决生效后,共有份额虽已明确,但共有关系并未实际终结。因吕某丙系加拿大国籍,长期在国外生活,难以占有、管理和使用案涉房屋,遂提出由吕某甲、吕某乙取得房屋并支付折价补偿;若无法折价补偿,则将房屋拍卖、变卖后按份额分配价款。
因协商未果,吕某丙诉至法院,提出先位请求:案涉两套房屋归吕某甲、吕某乙所有,二人按此前评估价格支付折价补偿款;同时提出备位请求:若法院不支持折价补偿,则判令对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三人共有份额分割。庭审中,吕某甲、吕某乙均表示不同意受让房屋,也不认可原评估价格,但同意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分割价款。
(图为AI生成)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三方共有份额,各方作为按份共有人,依法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现共有关系难以继续维持,各方又无法就折价补偿达成一致,法院应依法确定可操作的分割路径。
关于先位请求,法院认为,案涉房屋评估报告形成于此前案件审理期间,至本案审理时已超过有效期限,难以客观反映当前市场价值,不能直接作为折价补偿依据。同时,吕某甲、吕某乙明确表示不愿受让房屋,各方对房屋归属及折价标准均未形成合意,该请求缺乏履行基础,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备位请求能否同案审查,法院认为,吕某丙基于同一共有物分割法律关系,提出顺位衔接、相互排斥、事实基础相同的两项请求,构成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在先位请求难以支持时,法院可以继续审查并裁判备位请求,不属于诉讼请求不明,也不构成重复诉讼,有利于一次性化解纠纷。
法院进一步认为,案涉两套房屋均为成套住宅,难以进行实物分割,强行分割将减损房屋价值和使用效能。现三方份额清晰,吕某丙长期定居国外,客观上难以管理、使用房屋;吕某甲、吕某乙亦明确放弃受让,仅同意变价分割,维持共有关系的基础已不存在。采取拍卖、变卖方式分割,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减少重新评估、反复诉讼的成本。
最终,法院判决三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共同将案涉两套房屋予以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吕某丙分得31%,吕某甲、吕某乙各分得34.5%;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亦按上述比例分担。
法官说法
共有物分割案件中,确认共有份额并不等于纠纷彻底解决。共有房产难以实物分割,共有人又无法就折价补偿达成一致时,如果裁判只停留在“份额确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仍长期悬置,后续履行和执行也容易陷入僵局。
本案中,法院依法审查并处理了当事人的备位请求。在先位请求缺乏履行基础的情况下,继续审查备位请求,既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也避免因同一纠纷再次起诉,减少程序空转和诉累。通过判决明确拍卖、变卖路径及价款分配比例,裁判结果更具可操作性,也为后续履行和执行提供了清晰依据。
法官提醒,共有基础丧失,协商无法继续时,共有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对于难以实物分割的住宅类房产,折价、拍卖、变卖后按份分配价款,是兼顾公平、效率和执行可行性的常见方式。诉讼中,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先位、备位请求,为法院一次性实质化解纠纷提供更充分的裁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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