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邱睦 通讯员王诗琪 实习生刘卓然 陈渺渺)不少机动车司机都有“没撞人就不算交通事故”的认知误区。近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明确单方损毁公共设施同样属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者将直接触发商业险拒赔等一系列法律后果。
2025年8月的一天上午9时许,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高架桥下桥处,李涛(化名)驾驶一辆大型客车撞上限高架。极目新闻记者从公开的监控画面看到,限高架被撞瞬间,金属结构严重变形,接着轰然垮塌。万幸的是,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面对狼藉的事故现场,李涛非但没有停车处置、报警报备,反而踩下油门快速驶离,妄图逃避责任追究。
据了解,此次事故造成该路段拥堵20分钟,早高峰的车流排起长龙。道路养护单位紧急组织抢修,垫付维修费用1.6万余元。
事发后,辖区交通大队迅速调查,认定李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对其肇事逃逸行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19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
面对民警的讯问,李涛称客车撞上限高架时,他“心里有点慌”,但没想过停车。不过,“过了桥就后悔了”。
此后,道路养护单位将肇事司机李涛、车辆所属运输公司及投保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江汉区法院。
“案件受理后,由于李涛始终处于失联状态,诉讼通知无法送达。”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保险公司则提出,李涛存在肇事逃逸行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商业险不予赔付,仅同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2000元。
经法官充分释法明理,运输公司主动到庭应诉并表达调解意愿,同时同意支付赔偿金。
在法院组织下,各方逐项核对维修费用,结合耗材残值进行精细核算,确保损失计算客观公允。最终三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赔付2000元,运输公司赔付1.4万元。
今年7月,该和解协议经江汉区法院司法确认结案,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从源头避免了“调而不履”的后顾之忧。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财产损失的事件,均属于交通事故。”承办法官提醒,机动车驾驶员在行车途中若不慎撞毁公共设施,务必停车报警、拍照留证、联系保险公司,依法配合处理,“不要心存侥幸妄图逃避事故责任,主动担责才是止损的唯一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