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晋宁某小区里,一个装着液体容量为4升的矿泉水桶“从天而将”,所幸没有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毁的严重后果,袁某最终被警方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古滇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小区楼栋有物品从高空坠落,疑似装有液体的塑料桶,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第一时间开展现场勘查、固定物证、调取小区监控视频。通过逐帧筛查、逐层走访、细致研判,全方位排查线索、溯源追责。经核查,违法行为人系该楼栋住户袁某。袁某因家庭矛盾心生不满,为宣泄情绪,从家中将装有约0.5升液体的4升装塑料瓶抛掷至楼道,物品最终坠落至楼下公共场所。
本次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毁的后果,但袁某漠视公共安全,无视他人生命权益的行为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社会影响恶劣。办案民警对袁某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剖析高空抛物的巨大危害,详细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破除其“抛物无伤即无责”的侥幸心理,袁某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当场承诺严守法律法规和小区文明公约,自觉杜绝高空抛物,主动维护公共安全。最终,警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袁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高空抛物=违法犯罪!高空抛物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只要存在危害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公共安全的危险,即便未造成实际损害,也可予以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标准为:一般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方提示
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群众从自身做起,不高空抛物、不给公共安全制造隐患,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都市时报
全媒体记者:王丹丹 实习生:卜永琼
编辑:马东
审核:段寅彬
二审:钟玲
终审:彭德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