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家长:
您好!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的推进及相关政策法规的日益完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学前教育秩序,切实保障广大家长和幼儿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潜在风险,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特向您作出如下重要提醒:
一、审慎核验资质,理性选择园所
依法依规办学是所有幼儿园提供学前教育服务的基本前提。广大家长在为孩子选择幼儿园时,应将“合法合规、稳定可靠”作为首要原则,并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官方渠道获取权威信息。
公办幼儿园由政府主导举办和管理,具有高度的公益性和稳定性,选择公办幼儿园请家长关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招生政策和园所名录,按规定流程参与报名。选择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非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请务必实地核验园所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及根据其性质对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还需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
建议家长优先选择办园行为规范、师资队伍稳定、社会信誉度高且抗风险能力强的幼儿园,切勿选择任何形式的无证幼儿园。对于办园条件简陋、规模过小,或存在诸如场地租赁纠纷、频繁涉入民事诉讼等显著不稳定因素的园所,请务必提高警惕,审慎评估,以有效规避因园所经营异常或突发关停导致的幼儿教育中断和家庭经济损失风险。
二、严格规范缴费,警惕资金风险
规范收费行为是保障家长资金安全的关键。请广大家长严格对照我市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明确核准项目,拒绝违规收费。根据规定,我市幼儿园经核准可收取的费用仅限以下三项:
1.保教费或保育费。
2.服务性收费(自愿原则):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费、延时托管费。
3.代收费(自愿原则):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请广大家长注意:除上述明确列出的项目外,以材料费、书本费、取暖/空调费、特色课程费、兴趣班费等名目收取的其他任何费用,均属违规收费,请坚决予以拒绝。
(二)坚持按期缴费,杜绝跨期预收。
保教费应按月、按季度或按学期缴纳,伙食费等应按实际发生天数按月缴纳。根据规定,幼儿园严禁跨学期或跨学年预收任何费用。
(三)警惕“优惠”陷阱,防范经济损失。
面对幼儿园以“预存折扣”“充值返利”“学位预定金”“长期缴费享优惠”“会员优享”等名义诱导家长跨学期、跨学年缴费的行为,请务必保持理性,坚决拒绝。一次性缴纳大额或长期费用,极易在园所经营出现波动时陷入“退费难”,甚至“卷款跑路”的困境,给家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明确缴费渠道,留存关键凭证
规范缴费渠道是维护家长合法权益、保障资金安全的根本。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的资金管理模式不同,请广大家长务必区分情况,通过正规渠道缴纳费用。
(一)公办幼儿园缴费。公办幼儿园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费用将直接缴入政府财政专户。家长应严格按照园方提供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引,或通过指定的政府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进行缴费。
(二)民办幼儿园缴费。按照有关要求,我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已建立民办幼儿园资金监管平台,并指导所有注册民办幼儿园设立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常态化监管。
请家长务必将所有幼儿收费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公示的专用账户,坚决拒绝向任何个人账户(包括法人代表、教职工的私人微信、支付宝等)、非官方渠道以及幼儿园的普通结算账户支付。请在缴费前仔细核对园方提供的缴费账户是否与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账户信息一致,转账时务必备注幼儿姓名及费用类型。
(三)索要合法票据。无论选择公办园还是民办园,缴费完成后,请务必第一时间索取并妥善保管正规票据(公办园为财政票据,民办园为税务发票)。缴费记录和正规票据是您合法缴费的证明,也是未来发生纠纷时维权的关键法律依据。
四、树立科学观念,抵制“小学化”倾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及《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要求,幼儿园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家长应树立科学的育儿理念,自觉抵制违背幼儿成长规律的“小学化”超前教育。过早进行学科知识灌输,会严重损害幼儿的学习兴趣和长远发展潜力,请积极支持并配合幼儿园开展寓教于乐的各类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全面发展。
五、强化社会监督,共筑安全防线
维护良好的学前教育生态,离不开广大家长的积极参与和社会监督。如您发现幼儿园存在无证办园、违规收费、超前教学、安全管理隐患等问题,请及时向幼儿园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我局反映。我们将认真核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我们共同的愿望与责任。感谢您对聊城学前教育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让我们家园携手,共同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规范、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附件:聊城市幼儿园违规违法监督举报电话
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