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辍保学】控辍保学 人人有责——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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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7 01: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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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辍保学”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切实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辍学问题,依法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什么是“控辍保学”?

“控辍保学”顾名思义就是控制学生辍学、流失,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就读,接受义务教育。

什么是失学、疑似辍学、辍学?

● 失学定义:指从未入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

● 疑似辍学认定:指无正当原因未到学校上课超过1个星期。

● 辍学定义:已进入学校就读中途退学

● 辍学认定:指 “疑似辍学”超过1个月未返校复学。

什么是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接受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也是义务,是必须做的事情。

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包括小学6年、初中3年,义务教育一共9年。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实施“两免一补”政策,不收取学生的学费和杂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

什么是适龄儿童、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父母或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

义务教育应承担什么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

义务教育的,可采取哪些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除因疾病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必要时可司法强制。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

组织或个人,可以怎样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义务教育学校

在控辍保学中应该怎么做?

学校要把好控辍保学第一道关口,对学生无故未到校要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

学校要抓好精细化管理,及时向全校教职工传达控辍保学政策,细化控辍保学要求和任务分工,抓实班主任动态考勤的监管复核,第一时间以书面方式向乡镇(街道)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疑似辍学、辍学学生信息。组织做好厌学、学业困难、反复旷课、心理问题等重点学生摸排和关爱帮扶,精准安置复学学生,加强师德师风教育,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巩固保学水平;加强家校联系,提醒、督促家长履行监护责任。

各班要及时清点学生出勤情况,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实事求是开展每日学生到校情况调度工作,如实向学校报告未到校学生情况并做好跟踪,特别要及时报告旷课、疑似辍学和辍学学生情况。

家长应该怎么做?

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要为自己的孩子负责,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努力为孩子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让他们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坚决不让孩子失学辍学。作为家长,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增强法律意识。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充分认识到适龄子女不上学是违法行为,不按时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是违法行为,不制止子女辍学更是违法行为。依法履行法律义务,保障子女入校就读并督促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二、强化沟通交流。家长一旦发现孩子有厌学、辍学的想法,要及时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并主动与其班主任联系沟通,共同做好教育引导工作,防患于未然。

三、做好共同教育。家长不能把孩子往学校“一送了之”,认为送到学校就是学校和老师的事,不闻不问、不管不顾,造成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家庭教育缺失。家长要加强对子女的管教,重视对子女的安全教育,关注子女身心健康,给予子女高质量的陪伴,关心子女的思想、生活和学习情况,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子女遇到的实际困难,努力用良好的家庭教育来配合学校教育,为完成义务教育创造良好条件,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成人、成才保驾护航。

四、注重言传身教。父母是孩子第一任老师,是孩子模仿和学习的榜样,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外出务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与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尊重家庭成员,积极倡导社会新风尚,为子女成长营造一个正向、健康、自尊、友善的成长环境。

来源:冀州教育

编辑:喻 辉

校对:戴 骏

审核: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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