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虚化除了二审不开庭这一表象外,还有另一种在网络上关注度较高的表现,即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先向二审法院请示,待二审法院给出意见后再出具一审判决。事实上,这种一审请示二审的情况十分普遍。就我个人经历而言,在对抗性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中,甚至会希望一审法院向上请示。这是因为在我看来,法院层级越高,审理案件时对法律因素的考量比重越大。若能请示到最高层级的司法机关,其更关注的是法律论证本身。
我们曾代理过不止一个案件,一审开庭后,法院认为辩护方的观点有道理,但超出了自身的判断和权限范围,于是选择向上上报,听到这样的消息,我通常会比较欣慰,因为让基层法院直接作出无罪判决难度极大,基层法院缺乏突破的担当,尤其是面对新型犯罪或法律滞后的情况,要求其突破规定实在强人所难,而向上上报反而提供了更公正审理的可能。
我们有两个案件从基层法院一路上报至最高层级司法机关,最终最高层级司法机关反馈“案件无法定罪。其中一个案件发回后,法院动员检察院撤诉;另一个案件则根据最高层级司法机关的指示,更改了罪名,换成了一个更轻的罪名。由此可见,从个案角度出发,暂不讨论宏观法律制度问题,向上请示对被告人一方,尤其是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往往是有利的,毕竟层级越高的司法机关,法律认知水平通常也越高。曾有一个案件,基层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偏差,坚持按自身理解审理,我提出司法解释并非如此规定,案件上报后,最高层级司法机关明确表示“司法解释并非基层法院理解的那样”,最终纠正了基层法院的错误,这无疑是好事。
当然,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一审请示二审也是一把双刃剑,关键在于如何运用它为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不能简单认定这对刑事辩护一定是坏事。但从宏观刑事诉讼制度框架来看,这种做法确实具有破坏性,并非好事,具体案件还需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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