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市教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对校服选购原则、收费管理等
提出明确要求
《指导意见》指出
校服坚持自愿购买
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
强制学生购买校服
校服选购每3年一个时段
毕业年级不组织选购
《指导意见》
自2025年11月10日起施行
不得以礼服、年级服等名目增加校服数量,不得禁穿老款校服
在校服选购原则上,《指导意见》明确,坚持自愿购买。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及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购校服,做出决策前,要与学生家长充分沟通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家长同意方可选购或更换校服。选择统一着装的学校要认真落实“学生自愿购买校服”的原则,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学生购买校服。
同时,《指导意见》提倡校服选购简约适度。校服选购应根据“实用、耐用、经济、舒适”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家长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校服种类、款式、套(件)数。不得以礼服、年级服等名目增加校服数量,坚决制止高端化、奢侈化现象。校服款式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频繁更换。校服款式调整时,不得禁穿老款校服。不得组织毕业年级选购校服。
在改进式样设计方面,鼓励推行绿色设计,使用天然、环保的纤维原料制作校服。逐步健全校服式样推荐评议制度,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校服遴选,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式样设计。校服式样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
校服选购每3年一个时段,分时段在起始年级选购
为规范校服选购行为,《指导意见》明确,学校在选购校服过程中,严禁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正常交易,严禁设置任何地域性、歧视性或其他不合理的准入条件,保障所有潜在的校服供应商都能公平参与竞争。
《指导意见》指出,学校是校服选购主体,负责选购组织实施,并将校服选购纳入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管理。严格规范和监督校服选购过程。学校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家委会、家长、学生和社会代表多方参与的校服选购组织,负责评选、选购、监督等工作,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
在选购模式上,各区县、学校可结合实际选择以下两类选购模式中的一种:一是学校自行选购模式。由校服选购组织自主评定确定供应商或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供应商,小规模学校可采取“多校联合、一校为主”的方式开展校服公开选购,确定供应商统一供货;或校服选购组织确定校服款式,由校服生产供应企业自由生产和销售,家长自主购买。二是属地统一选购模式。以区县为整体,实现一区(县)一款或一区(县)多款,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校服质量标准组织设计校服款式,由属地学校学生家长、学生等投票确定本区县或本校校服款式,家长根据需要自行在市场上购买。
此外,要规范校服选购程序。各区县、学校可参照《中小学生校服选购范例》组织实施,全程公开选购过程,选购程序做到公开透明、可追溯。根据《中小学生校服选购范例》(学校自行选购模式),校服选购每3年一个时段(即小学1—3年级、4—6年级、初中阶段、高中阶段),分时段在起始年级选购。毕业年级不组织选购校服。
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每年开学季前后进行监督抽查
在收费方面,《指导意见》明确,除家长自主购买外,若实行学校代购模式,参照代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代收的校服费由学校全部转交供货企业,不得计入学校收入,学校不得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代收费资金。各校应及时公开校服费用收支情况。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代收校服费用。市级相关部门按程序修订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文件,将校服费纳入代收费项目。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加大校服质量监督检查力度,明确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各单位选购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选购单位可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用不得向家长收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校服纳入年度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每年开学季前后对生产流通领域校服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开展结果处理工作,严防不合格校服产品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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