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家长,这份校外培训“避坑指南”请收好!
创始人
2026-03-16 01: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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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切实维护广大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校外培训消费环境,市教育局特别发布消费提醒,请各位家长在给孩子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时,做到“三看两抵制”,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三看

看证照,辨真伪:

选择合规机构是前提

要理性看待校外培训作用,确有参加校外培训的需求,应当综合考虑孩子兴趣爱好、个性发展等方面因素,正确选择合规的培训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相应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在机构办学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另外,家长也可通过教育部“校外培训家长端”官方APP或支付宝、微信同名小程序,查询我市的合规机构及其详细信息。

☆温馨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开展学科类培训。

看平台,管资金:

规范缴费流程保安全

依据《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管理规定,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应全部进入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监管,不得使用其它账户收取。请家长务必通过“校外培训家长端”APP或支付宝、微信同名小程序完成选课、缴费、签订合同、退费等操作。务必与机构签订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仔细阅读并明确课程内容、师资、退费办法、违约责任等条款(通过“校外培训家长端”购课自动生成合同)。缴费后应主动索取与机构名称相符的税务发票,并妥善保管合同、缴费凭证及相关宣传材料。

☆温馨提醒:目前,我市所有合规校外培训机构已全部纳入全国平台实行全流程监管,并开通了“先学后付”功能。建议家长选择这种先上课后缴费的形式,不仅能缓解一次性预付过多费用的经济负担,更能从根源上杜绝任何资金风险。

看师资,抓核心:

教学质量是保障

师资力量是保障教学质量的第一核心要素,是培训机构稳步致远的核心竞争力,把好人才“入口关”更是校外培训治理工作的核心任务。依据《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同时,家长也可以在校外培训家长端APP上查询到所需课程任课教师的基本信息。

☆温馨提醒: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不具有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的资格,这类机构签发的证书、证明不能作为教师资格证书使用。家长如果有指定教师接受培训服务要求的,可以在与机构签订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两抵制

生命安全放首位

坚决抵制违法违规培训

不要参加以“托管照看”“幼小衔接”“高端家政”“家庭教师”“众筹私教”“AI自习室”等名义开展的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不要参加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开展的有偿补课活动;不要参加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提升、国学班等名义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违规开展的学科类培训活动。以上几类培训机构大多设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往往通过私设暗门、封闭逃生通道等方式逃避检查,存在巨大的消防安全风险,且现场没有监控,学生的生命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资金安全要保障

坚决抵制资金体外循环

“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是目前唯一官方网站平台,家长通过全国平台缴费实现“一课一消”,培训费用会直接进入机构设在监管银行的专用托管账户,这样预收费资金才不会体外循环、逃脱监管。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或5000元的费用,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本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家长不要随意通过机构个人账户(含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或支付现金;警惕“优惠预存”“多买多赠”“培训贷”“教育分期”等诱导性消费。这几类收费没有纳入监管,极易引发“卷款跑路”“退费难”等消费纠纷。

依法理性解决纠纷

遇到问题不用慌

购买校外培训服务属于民事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保护。如遇消费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与培训机构进行沟通协商。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若协商或调解未果,应尽可能收集合同、发票、广告等相关证据,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微课堂: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机构存在不具备资质从事培训服务、以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欺诈消费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擅自降低培训标准、安排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培训活动、不提供相应教学设备和设施、以不正当理由使消费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退还有关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家长最高可以要求按照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场地出租者(即房东)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培训机构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致使不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如果家长通过虚假广告接受校外培训受到欺骗、误导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保留相关证据,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赔偿。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单位解散的,其董事、理事等决策机构成员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家长权益损失的,家长可以请求机构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校长、董/理事或监事等)未履行勤勉义务导致家长权益损失的,家长可以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间接保障退费权益。

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一品牌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标志或者注册商标使用权的特许人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因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被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加盟店跑路,且总部(特许人)对消费者损失的产生或扩大有过错(如允许无资质的加盟店使用品牌、默许其违规发卡),家长可以请求总部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如果总部允许他人(加盟商)使用其营业执照或名义签约,家长也可以直接请求总部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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