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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该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统称为幼儿园)。
该办法指出,学前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开设托班的幼儿园还可收取保育费。
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本辖区幼儿园基准收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的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还应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幼儿园在基准收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并同时报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公办幼儿园应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县级以上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各地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必要时可开展成本调查,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
根据办法规定,不同类型幼儿园开设托班收取的保育费管理方式参照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参考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提高幼儿园办托积极性,切实满足群众需求。普惠性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住宿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收费标准制定程序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各类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幼儿园办园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未列入目录清单的一律不得收费。
普惠性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确有必要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权限及程序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幼小衔接班、实验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除收取保教费、保育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书本费及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