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947辆报废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公告作废。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412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旧证书未收回,公告作废。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260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未收回,公告作废。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567辆机动车行驶证旧证未收回,公告作废。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294辆机动车号牌旧牌未收回,公告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