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可偏偏有些人在失去合法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后,仍心存侥幸偷偷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
11月11日,南宁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二大队民警在民族大道园湖路口查处一起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当日上午8时许,民警在路口对一辆小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容某无法提供其驾驶证信息。经民警进一步核查,发现容某此前因醉驾已被吊销驾驶证,此次属于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驾驶机动车。面对民警的询问,容某辩解称: “我平时都不开车的,今早看见车快没有油了,就抱着侥幸心理到我家旁边的加油站加个油。”民警在现场对容某进行释法说理后,对其采取拖移车辆的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有驾驶能力≠有驾驶资格
无证上路不受法律保护
请大家认清危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该条第二款规定,有第一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南宁交警提示:无证驾驶不仅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和公共安全的极端漠视。请广大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坚决抵制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审核:苏铮列 编辑:陆思丞 校对:杨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