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案件:
工作时间,
一员工1个月14次如厕超1小时,
单次最长滞留厕所近4小时,
公司据此将其开除!
员工不服诉至法院,
索赔超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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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2010年10月,李某入职苏州某科技公司担任工程师。2014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签收确认2020版《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未经审批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视为旷工;半年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属严重违纪,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李某在一个月内累计14次超1小时滞留卫生间,单次最长滞留时间更是接近4小时。公司多次微信联系未果,经调取办公区监控核实后,以严重旷工为由,征得工会同意,履行相应程序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图片来源于网络,非事件图
李某辩称,滞留卫生间是因痔疮需临时护理,并提交了2024年5月配偶网购药品记录、2024年6月及2025年1月住院手术记录以此证明。但是,其在之前事发期间未向公司说明病情,也未申请病假。
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2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一审驳回员工诉求
二审调解公司向员工补助3万元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主要有2个争议点——
1
长时间滞留卫生间构成“擅离岗位”及旷工吗?
首先,监控清晰显示,李某在26个工作日内十余次滞留卫生间超1小时,远超合理生理需求范围,符合《员工手册》“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的定义。其次,病情抗辩不成立。李某事发时未主动告知病情或请假,且购药、手术均发生在滞留行为后期或解雇后;公司提供带薪病假制度,其完全可通过正规渠道请假,而非擅自离岗;2024年4月前及5月27日后,李某均无类似长时间滞留卫生间的情况,佐证行为与病情无必然关联。其岗位需随时响应工作需求,长时间失联已导致工作延误。
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制度上,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虽然李某称自己留存的之前的员工手册版本与该2020年版存在不一致,但李某签字确认知晓其中明确“半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可立即解雇”,且出勤在岗是员工的劳动义务,故应予遵循。程序上,公司已履行了告知工会的法定程序,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合法,遂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秉持“情理法”相融的裁判理念,合理考量李某在职期间的贡献及离职后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双方调解。经协商,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补助款人民币30000元。
近年来,
与员工如厕有关的劳动争议
时有发生———
司机上厕所漏接客户电话
公司遭投诉索赔超2万元
广州某汽车租赁公司司机上厕所6分钟,漏接客户5个电话!导致客户投诉,公司索赔超2万元!
员工长时间“带薪拉屎”
被公司解雇
江苏南通一公司员工,上班时间多次“带薪拉屎”,短则1小时、长则6小时!遭解雇后,向公司索赔20万元!
社长有话说
人有三急,
工作时间上厕所本无可厚非。
我们在呼吁企业给予人文关怀的同时,
也要提醒各位劳动者,
诚信履职是基本原则,
如因身体原因确需长时间离岗处理的,
必须主动、及时履行请假手续。
这既是对工作负责,
也是对团队协作的尊重。
切勿以 “如厕” 为借口,
“尿遁” 摸鱼,逃避工作!